徐权峰亲办案例:杨某某购买酒类包装盒和酒瓶被刑拘,后获取保

2022/08/24 10:26:50 查看2395次 来源:徐权峰律师团队

【承办律师】徐权峰律师,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总部(合肥)高级合伙人 

【罪名】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办案机关】安徽省某公安局

【当事人】杨某某

事实与情况】2018年春节后,许某邀约杨某一起购买古井五年和古井献礼的包装盒和酒瓶各500件,期间一直由许某负责与卖瓶子和包装盒的联系。6月14日,杨某接到许某的通知,与许某各准备3万元一同前往山东拿货。6月15日晚,该批货物到达肥东,杨某在卸货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案件审理、辩护经过】2018年6月,徐权峰律师接受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杨某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当日,徐权峰律师立即前往某看守所会见杨某,听取杨某的辩解与陈述。根据杨某陈述的案件事实,徐权峰律师认为杨某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于是积极的为杨某申请取保候审。多次前往办案机关与办案人员沟通交流,并提交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和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最终在徐权峰律师的努力下,办案机关采纳了徐权峰律师的法律意见,对杨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结果】2018年7月杨某被取保候审。

附相关法律条文:

《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一条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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