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办案例:郭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被刑拘,后获取保

2022/08/24 10:16:05 查看1131次 来源:徐权峰律师团队

【承办律师】徐权峰律师,安徽金亚太律师总部(合肥)高级合伙人 

【罪名】挪用资金罪

【办案机关】安徽省某市公安局

【当事人】郭某某

【事实与情况】郭某某为安徽某药业公司的出纳,任职期间主要负责收取员工的工资回单、录单、对账、汇款等基本工作内容,其所在的公司与开发区政府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将三千万元存在银行的监管账户中,公司的开支需要可从该账户中申请。后公司为支付员工劳务费及日常开支从该监管账户申请了9万余元的款项,支付上述款项完毕后,该公司将剩余款项转至郭某某的私人账户。2021年2月24日郭某某被M市公安局以涉嫌挪用资金罪刑事拘留。

【案件审理、辩护经过】2021年2月16日,徐权峰律师受家属委托,担任涉嫌挪用资金罪一案郭某某的辩护人,后于2月26日前往M市看守所会见郭某某,听取郭某某的陈述与辩解。  

根据郭某某陈述的案件事实,徐权峰律师认为郭某某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于是积极的为郭某某申请取保候审。期间徐权峰律师多次前往办案机关与办案人员沟通交流,并提交了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在徐权峰律师的努力下,办案机关采纳了徐权峰律师的法律意见,对郭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结果】2021年3月19日,郭某某被M市看守所释放。

附相关法律条文: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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