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单位分给我的福利房,不给!

2018/11/06 09:31:26 查看1063次 来源:潘忠明律师

  

父母为子女购买的房屋在离婚时应当如何分割?

小月与小刚属于典型的闪婚,在蜜月旅行结束后,小月就向工作单位申请购买单位的福利建房,小月的申请很快就批准了。因为没有积蓄,两个人向小月的哥哥借款八万元用于购房,又向小月的舅舅借款三万元用于房屋装修。因为婚前缺乏足够的了解,婚后的两个人也逐渐认识到这场婚姻确实是个错误,两个人商量后决定协议离婚,但是关于这套房产如何分割始终无法达成一致。小月认为这套房产属于她个人所有,但是小刚确认为这是婚后购买的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无奈,双方闹上了法庭。

  我认为原被告经自由恋爱、结婚,婚后购买房屋一套,总价款人民币八万元,涉案房屋装修款经原被告确认为人民币三万元。原告小月的哥哥曾向原告汇款八万元,用途为购房。原告主张为了装修向其舅舅借款三万元因为提供了充分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本案的涉案房屋是单位内部房带有福利性质,是单位职工根据单位的福利政策购买的房屋,往往与职务、级别、工作年限等相挂钩,买卖的双方分别是单位职工和单位,所花费用远远低于房屋的市场价值。单位也会在购房协议上约定,房屋只能由本单位职工购买,职工欲出售时只能在本单位职工间流通或有单位回收。因此,法院通常在判决时通常会将此类房屋判决归属单位职工一方。比如说本案婚后购买房屋归原告琳琳所有,原告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房款人民币八万元及装修款三万元的二分之一及人民币五点五万元支付给小川。原被告共同偿还向原告哥哥所借债务人民币八万元。更多婚姻诉讼问题可致电(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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