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医院治疗反耽误病情?医院误诊该如何赔偿受害者

2022/11/10 16:19:01 查看193次 来源:冯晓辉律师

俗语说,树有生疤长痂,人有头疼脑热。人生了病到医院就诊再寻常不过,但若是医院也出现纰漏导致治疗延期,应该如何向医院索要赔偿呢?





案情回放

2021年1月25日,王某因摔伤来某医院治疗,经过40天的住院治疗并支付45204.77元。医院告诉王某已经治疗完毕并多次催促王某出院,王某因相信了医院的错误医嘱后与长沙市某公共汽车公司签订了赔偿和解协议。2021年9月29日,王某感觉自己身体并未好转,于是到医院处复查,并于2021年10月5日至10月30日到长沙市第四医院治疗,被长沙市第四医院告知原有的摔伤骨折处并未得到治疗,某医院在没有病痛处错误开刀治疗。某医院存在过错,延长了王某治疗期限,增加了其医疗费用,王某找到湖南二十一世纪律所,请求能查清事实并起诉某医院。


案件要点

委托人因乘坐公交车时下车摔伤,致腰部疼痛活动受限,于1月25日转院至被告处治疗,3月6日委托人出院,住院天数40天,住院总费用45204.77元。

2021年10月5日,原告因腰部疼痛进入长沙市第四医院住院治疗,10月30日出院,住院天数25天,治疗总费用7611.42元,入院**检测费用6111元,病历复印费78元。11月16日,委托人因摔伤致腰背部疼痛伴活动受限10月,再发加重1月,进入中南大学湘雅医院住院治疗,于2021年11月22日出院,住院天数6天,住院花费2892.11元;门诊花费421.5元。

2022年2月7日,原告因摔伤致腰背部疼痛伴活动受限一年,进入中南大学湘雅医院住院治疗,住院天数8天,住院花费6503.47元。门诊费用59.81元。

我方申请,委托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的诊疗行为与当事人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参与度,委托人的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及后期医疗费用进行司法鉴定。2022年1月25日,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认为:被告为当事人行 T12椎体压缩性骨折诊断依据不足,无行胸12椎体成形术的手术指征,未对L1椎体骨折进行合理处理,存在过错,上述过错延长了其治疗期限,增加了其医疗费用,与其目前情况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为主要原因力;当事人L1椎体压缩性骨折构成10级伤残,误工期为18个月,护理期为6个月,营养期为6个月,后期医疗费用约需80000元或按实际发生费用计算。委托人支付鉴定费用10600元。



办案思路


被告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具有鉴定资质,鉴定意见程序合法,经司法鉴定评定,被告为当事人行T12椎体压缩性骨折诊断依据不足,无行胸12椎体成形术的手术指征,未对L1椎体骨折进行合理处理,存在过错,该过错延长了当事人的治疗期限,增加了当事人的医疗费用,与当事人目前情况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为主要原因力,故被告应对当事人相关损失承担90%的责任。

关于当事人主张的各项损失,审核确定医疗费用56346.9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60元;营养费为2200元;后续医疗费8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护理费8639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用10600元。

综上,当事人在本案中的损失共计168045.91元。被告按上述责任比例承担151241.32元(168045.91元x90%)。被告已支付80000元,还需赔偿71241.32元。


法院判决


赔礼道歉虽系承担侵权责任的一种方式,但在医疗损害责任中,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医疗机构承担的系赔偿责任,且本案中原告所受精神损害已通过要求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一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予以救济,故对于原告主张的公开道歉,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湖南某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王某赔偿71241.32元。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