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某交通肇事罪辩护词

2018/11/22 18:44:53 查看1142次 来源:蒋俊镇律师

  审判员:

  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范某某的,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范某某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没有异议。但纵观全案,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范某某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为此,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范某某系自首,且认罪态度好,并真诚悔罪,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被告人在案发后在公安机关还没有掌握案件事实的情况下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交待案情,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为公安机关及时处理案件提供了准确的事实依据。事发后被告人多次表示认罪、悔罪,在今天庭审现场,被告人再次表明了自己的上述态度,其认罪、悔罪是真诚可信的,因此应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范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给予了被害人家属以最大的经济补偿和精神安慰,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使本案的社会负面影响降到了最低。因此,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应当在综合考量的基础上给予减轻刑罚处理。

  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公讼案件,应当酌情对被告人所犯罪行从轻处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四、本案被告人范某某系初犯、其一贯表现良好且本案系过失性犯罪,主观恶意不深,社会危害性不大,符合适用缓刑要件,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被告人此前没有受到过任何刑事处罚,也没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在梁平城建所工作期间表现良好。被告人此次交通肇事属于过失犯罪并且系初犯,所以本案被告人犯罪主观恶性不深。联系本案的具体情节,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不会再危害社会。根据国家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系自首,具有悔罪表现,又系初犯并属过失性犯罪,主观恶性不深,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这样也足以对其起到教育和惩罚的作用。

  以上辩护意见,望法庭充分采纳!

  此致

  XX人民法院

  辩护人:蒋俊镇律师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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