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贩卖毒品案侦查阶段辩护意见书

2018/11/22 18:50:27 查看1688次 来源:蒋俊镇律师

  成都市公安局XX分局:

  四川XX律师事务所接受孙某的委托,指派蒋俊镇律师担任贩毒案件犯罪嫌疑人孙某某的辩护人。经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在本案侦查阶段,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嫌疑人孙某某贩卖毒品数量少,且为毒性小的大麻,情节显著轻微。

  会见嫌疑人得知,案发当日嫌疑人孙某某拿出交易的只有大麻0.6克,另外身上持有另一嫌疑人塞给他的大麻1.1克。从数量上看,数量极小,毒品类型为毒性小的大麻,因此情节显著轻微。

  二、请求对涉案毒品进行“含量”、“毒性”鉴定。

  众所周知,大麻的毒性相对很低,在有掺杂的情况下,必然更低。含量0.1%的大麻与含量99%的大麻对社会危害性的程度明显不同,差异很大;毒性大的大麻与毒性小的大麻对社会危害性的程度也明显不同,而《刑法》量刑标准又是以社会危害性为主要依据的。在《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中规定,对于查获毒品中有掺假的,毒品含量少的,处刑时应酌情考虑,这也说明含量会影响到量刑。同时,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中规定,毒品含量偏低的,可减少基准刑的30%或以下,这也说明纯度或含量已决定量刑。

  三、嫌疑人孙某某目前还是在加拿大留学的在校大学生,是初犯、偶犯,因此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小。

  由于在加拿大吸食大麻是合法的,嫌疑人孙某某长期在加拿大的学习生活,环境影响也导致其偶尔吸食大麻,回国后也偶有吸食,这从案发当天尿检结论可知。加拿大的生活,导致其对国内法律知识的欠缺,其持有小量大麻是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此前从没有贩卖过毒品,没有前科,也从未受过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本案纯属初犯、偶犯。因此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非常小。

  四、本案疑似有“特情引诱”情节,嫌疑人孙某某属被引诱贩卖毒品,属于被动犯罪,主观恶性小。如果没有特情引诱,嫌疑人孙某某可能就不会实施犯罪。

  从会见嫌疑人得知,案发当天孙某某被警方控制并戴上手铐后,“毒品购买人”扇了孙某某一耳光,并让孙某某老实点。从这个情节反映出,该“毒品购买人”疑似特情人员。本案中,嫌疑人孙某某本没有实施毒品犯罪的主观故意,完全是在特情诱惑和促成下形成犯意,进而实施毒品犯罪的。

  本案如果不存在“特情引诱”情节,那么只有将毒品购买人抓捕归案,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五、嫌疑人孙某某认罪态度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嫌疑人孙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破案件,认罪悔罪态度好,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也因此明显降低

  六、请求办案机关对本案进行快侦快诉。

  鉴于本案涉案毒品较少、案情简单,且嫌疑人孙某某尚为正在加拿大留学的在校大学生,为了不耽误其学业,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治病救人的原则,请办案机关快侦快诉本案。

  综上所述,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孙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为能让其尽快回到学校完成学业,请快侦快诉本案。

  此致

  辩护律师:蒋俊镇

  2018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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