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律师担任遗产管理人实务问题探讨

2023/03/08 17:00:41 查看231次 来源:付娜律师

摘要:随着个人合法财产的广泛增多,公众对于遗产处理的需求呈现大量化、形式多的趋势,在遗产制度之外尚需健全的遗产管理制度来实现。对遗产进行梳理、保全及分配,这将成为律师业务尤其是家事律师业务重要的转型方向,但囿于目前并无具体的实施细则,有许多问题尚待实践经验的积累和总结。本文从遗产管理人的制度与学理背景出发,总结了律师担任遗产管理人的资格地位、律师职业优势与前人实务经验,以期为律师以后开展具体遗产管理业务提供一定的借鉴与指导。


关键词:《民法典》,遗产管理人,财富传承,司法实务




一、 当今遗产管理人制度背景


在《民法典》继承编的众多变化中,增设遗产管理人制度可谓是重大创新和亮点。原《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和遗产保管人,但内容比较简单,对遗嘱执行人的法律地位和职责等都未进行具体的阐明,且遗嘱执行人仅在被继承人立有遗嘱时得以存在。


但在这三十多年间,中国家庭私人财富的数额和形式都翻天覆地的变化。从曾经屈指可数的“万元户”,到现在近300万户的高净值家庭(可投资资产千万以上),中国家庭私人财富飞速增长,资产遍布全国甚至全球;资产类别也越来越多样化:不动产、公司股权、存款、保险、股票、信托、知识产权、古董字画、飞机游艇、汽车珠宝、虚拟货币等等 。


与此同时,中国老龄化现象日益严重。遗产税政策即将落地,改革开放时期产生的第一批高净值家庭将面临前所未有的财富传承的迫切需求。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民法典》继承编与时俱进地首次增设了“遗产管理人制度”,为遗产继承和未来的家族财富传承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继承编中,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至一千一百四十九条,分别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职责、争议解决程序、民事责任以及遗产管理人享有报酬的权利五个方面进行了规定,初步搭建起了遗产管理人制度体系i。  


由于遗产管理人在债权处理、债务甄别、股权析出及资产确定等方面都与律师业务紧密联系,因此本文以律师行业为视角,对律师担任遗产管理人这一新业务领域中的优势与具体开展经验进行总结与分析,以期对实务能提供一定的借鉴意义。




二、 律师作为遗产管理人的优势


(一)中立性

在很多继承案件中,特别是比较大的家族,继承人的关系是无比复杂的,涉及的继承人人数较多,且可能出现继父母子女关系、养父母子女关系,中间可能涉及代位继承、转继承等多种继承方式,这时候就需要有懂继承法律关系的专业人士进行协助管理。由于律师不属于遗产收益的任何一方,相比于继承人自己做遗产管理人,立场更加中立,也更能合理、合法的管理与分配遗产。因此,在这一点上,律师可以给当事人提供相对公正的意见,保证遗产分配的公正性。


(二)专业性

遗产管理人在接管遗产后,需要对遗产进行妥善管理、清算、避免遗产遭受损毁、灭失,并在此基础上对债权人的债权进行优先清偿,这实际上将继承人、债权人的利益同等加以保障,平衡了继承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亦是对以往相关立法的极大补充和完善。其次,律师遗产管理人保存、管理、分配遗产,追偿遗产债权,清偿遗产债务等行为,不仅保障了被继承人与其他民事主体间的交易安全,也维护了继承人的利益以及与继承人交易的第三人之利益和交易安全。


最后,律师担任遗产管理人会减少遗产纠纷或无人继承情形下的纠纷。在继承开始后,可能会出现暂时没有继承人或遗产归属尚未确定的情形出现,设立遗产管理人有助于保护被继承人的财产,防止财产贬值,等相应的继承人出现后或遗产的归属确定后再进行继承,若确定无继承人继承遗产,则遗产可以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


(三)调查遗产的便利性

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高速发展,人们财产的种类日益丰富,除了房屋、车辆、存款等传统形式的财产,诸如股权、股票、债券、虚拟资产等新形态财产更是层出不穷,确定遗产时往往由于无法查明而忽略了该部分财产。由专业律师担任遗产管理人后,能够尽快通过寻找财产线索、进行调查核实、梳理财产内容、编制财产清单等方式,以确定遗产范围、保全遗产价值,从而保护被继承人的利益,更好地实现财富传承。


(四)社会的认可度

律师的专业性决定了其具有较高的社会认可度,通常大家会比较信任律师,这将使得处理事务的进程更加顺利。同时,律师作为专业的第三方主体,有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对其进行有效监管,客观上使其社会认可度进一步提高ii




三、 律师如何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


(一)律师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操作流程

我国民法典第1147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具体到流程中,在律师被遗嘱指定担任遗产管理人或与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继承人签订委托合同后即可开展遗产管理业务,大致可为以下几步:

一、确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画继承关系图(法定继承、代位继承、转继承、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

二、向继承人初步了解有无遗嘱、遗赠、遗赠抚养协议;

三、询问有无继承权丧失的法定情形;

四、办理继承权公证;

五、分割遗产并办理遗产继承过户;

六、办理结案。


(二)律师担任遗产管理人的业务领域

1

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本项业务职责包括确认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代为处理被继承人债权、清偿税款债务三个程序。继承开始后,遗产管理人应书面通知已知债权债务人申报遗产债权债务,必要时遗产管理人可以发出公告寻找潜在的债权债务人,并指定申报债权债务的期限。当遗产管理人代为收取被继承人的债权后,应妥善保管并及时更新遗产清单并告知继承人。遗产管理人也可以通过发送律师函、提起或参加诉讼等方式处理被继承人债权债务。遗产管理人应按照法定清偿顺序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2

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在清偿完税款和债务后,如果还有剩余财产,应当在各继承人之间进行分配。遗产管理人应注意分割遗产的顺序,应当先按照遗赠扶养协议办理,其次按照遗嘱内容办理,最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遗产管理人应先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具体分割方法;协商不成时,由遗产管理人按照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原则采取实物分割、折价分割、作价补偿或者按份共有等方法进行具体分割;遗产管理人应尽量让全体继承人在遗产分割方案上签名或盖章;确定遗产分割方案后,遗产管理人应向继承人移交遗产并协助继承人办理变更手续。


3

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除前面几项业务职责外,遗产管理人可以实施与管理遗产相关的必要措施。如纠纷调解等。


4

涉信托遗产处理。

被继承人生前设立信托,被继承人是唯一受益人的,该信托终止,信托财产属于遗产;被继承人是共同受益人的,该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属于遗产;被继承人的信托受益权属于遗产,但根据信托文件规定,被继承人的信托受益权已经丧失或终止的除外。被继承人生前未设立信托,被继承人是其他信托受益人的,其信托受益权属于遗产,但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除外。


被继承人生前设立信托,有其他受益人的,被继承人订立遗嘱将遗产作为信托财产,由该信托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进行管理与处分的,遗产管理人参照遗赠相关规定办理。被继承人生前未设立信托,被继承人通过遗嘱指定信托受托人设立信托对指定范围内的遗产进行管理与处分的,属于遗嘱信托,遗产管理人参照遗赠相关规定办理。


遗嘱指定的人拒绝或者无能力担任受托人的,由受益人另行选任受托人;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遗嘱对选任受托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涉外及港澳台遗产处理。

对于在涉外及港澳台的遗产的处理,遗产管理人可依财产所在地规定参与相关事务,由于涉及到部分适用普通法、部分适用成文法,在此仅以香港地区为例说明。任何人在处理死者于香港的遗产前,通常要先往高等法院的遗产承办处取得有关遗产的《授予承办书》。《授予承办书》可指《授予遗嘱认证书》或《授予遗产管理书》。如果遗产涉及外地因素,例如死者在外国拥有物业,或死者并非香港居民但在港留下财产,一般来说按照下列规则处理:

(1)继承不动产一般由财产所在地的法律规管。

(2)继承动产(例如现金、公司股票或个人财物)于被继承人去世当日的“居籍地”的法律规管。


6

涉公司股东问题。

如果被继承人生前系公司的股东或法定代表人,那么其遗产管理人能否代为履行经营职责?从目前找到的两则案例来看,人民法院的观点是否定的。


在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19)苏05民终3745号案例中,法院认为公司原股东的遗产管理人并不享有股东权利,亦无权代表公司行使经营权。法院认为,根据泰国利德公司的决策程序,对公司具有约束力的行为应由代表公司签字的董事签名并加盖泰国利德公司的印章。


曹某持有的"董事委派书"虽盖有泰国利德公司的印章,但该"董事委派书"出具时泰国利德公司原持有85%股权的股东王某文已经去世,曹某并非泰国利德公司的董事,其虽系王某文在泰国利德公司股权的遗产管理人,但泰国利德公司出具"董事委派书"的行为属于泰国利德公司行使经营权的范围,曹某并无证据证明其因遗产管理人身份而直接享有泰国利德公司的股东权利,更无证据证明其在签署"董事委派书"时有权代表泰国利德公司行使经营权。


在福建的一则案例中,法院认为原法定代表人的遗产管理人无权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并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在福建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17)闽01行终339号案例中,法院认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本案中,福清康频公司的摘原法定代表人已经去世,在公司权力机构未任命新的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下,郑某作为原法定代表人的遗产管理人无权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并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

主要理由为:

①福清康频公司在性质上属于有限责任公司,享有法人财产权,其名下财产独立于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财产,在法定代表人去世后并不当然地转为法定代表人个人的遗产。

②我国亦不承认身份继承,原法定代表人去世后其遗产管理人并不当然继任法定代表人或取得法定代表人的相应权利。

③福清康频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属于法律构造物,本身不能自为行为,需要通过公司权力机构形成公司意志并予以贯彻实施。香港康频公司作为福清康频公司的股东,其股东权益亦应通过公司意志予以实现,而不能以自身意志提起诉讼,更无权授权郑某以福清康频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iii


7

遗嘱问题。

在律师担任遗产管理人进行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最大的特色应当就是协助委托人订立遗嘱。在实务中,有大量的遗嘱继承案件中遗嘱因为不符合形式要件而被认定无效,律师作为专业的法律工作者,在其指导可以避免遗嘱因形式要件不满足被认定无效的情形出现,能让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得到最大程度的保留。


以代书遗嘱为例,2020年度上海各级法院判决的遗嘱继承纠纷中,涉及代书遗嘱效力认定的案件有104件,有21件被认定为无效,占比20.19%。如若在订立遗嘱的过程中能有专业的律师介入,则可有效的避免这些问题的发生。


在遗产全部分割完毕后,律师可以制作遗产清算报告详细记录遗产的处理情况并送达相关当事人签字确认。遗嘱中确定的终止条件成就时,遗产管理事务终止。律师将所有相关文件及清算报告整合成归档案卷于律所存档,以备日后查看。




四、结语


《民法典》遗产管理人制度架构完整,不足之处,只待未来根据实践,发现问题、找出解决方法,可先通过司法解释补充完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作为专业的法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是遗产管理人制度最好的践行者,能够满足人们对遗产管理服务的大量实际需求,能够促进形成符合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遗产流转秩序,用专业服务护航财富传承,延续亲情;坚守执业信念,守护法律,让社会平稳和谐发展。


当然,遗产管理不但涉及法律,还涉及金融、财务、管理等多个领域,因此,协作、合作也是律师事务所及律师需要关注探讨的问题。理论源于实践,实践又反哺理论,法律人始终在路上!


■ 引文注释

i汪根霞.《民法典》中遗产管理人制度对家族财富管理的影响[J].法制博览,2022(17):121-123.

ii上海律协婚姻家事业务研究委员会民法典‘遗产管理人’理论和实务”专题研讨会

iii刘冰冰. 《民法典》视野下律师承办民商事案件的机遇与思考——以遗产管理人制度为例[J]. 法制博览,2021(20):139-140.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