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新增财产怎么分?

2023/05/08 20:38:44 查看138次 来源:付娜律师

作为建立家庭的重要途径,婚姻不仅有助于社会的稳定运转,还能为个人提供心灵上的慰藉。为了防止因情绪冲动而做出的不理智离婚决定,我国民法典规定离婚登记程序中必须包括冷静期。那么在离婚冷静期内,如果夫妻新增了财产,这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吗?




案情引入:

2021年,丈夫张某与妻子王某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并签署《自愿离婚协议书》,因女儿随王某生活,二人约定张某自愿向王某支付100万元的抚育补偿款。二人离婚后,张某迟迟未向王某支付该款项,王某遂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

庭审过程中,王某得知,张某母亲在两人离婚冷静期内去世,并遗留有一套房产,张某与其他继承人办理了遗产公证,并将上述房屋出卖。因此张某要求分割张某出卖房屋取得的售房款。

张某认为,二人离婚时,王某明知其没有能力支付100万元的补偿款,需要继承张母遗产后才有能力支付,因此王某事实上已经同意以售房款来支付补偿款,不应当再要求分割售房款。




法院观点: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张母去世时张某与王某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张母的自书遗嘱中并未明确写明张某继承取得的房产份额属于张某个人所有或者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根据双方的离婚协议,张某自愿支付王某100万元补偿款,但《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并未提到张某从张母处继承取得的房产份额应当如何分割,亦未明确约定售房所得款项是张某基于继承取得房产而给予王某的补偿款。补偿款如何支付与补偿款本身的性质并非同一概念,张某变卖继承房产按份额所分得的售房款属于一项新增的、并未进行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与此前约定的补偿款无关。因此,张某继承的房产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张某与王某共有,王某有权主张分割张某变卖房产按继承份额分得的售房款。

综上,法院判决张某支付王某所继承取得的房屋售房款218万余元。




涉案法律问题

离婚冷静期是指夫妻在申请离婚后,要先经过一定的时间观察期,以便双方有时间冷静思考和调解,达到减少冲动离婚的效果。在离婚冷静期内,如何处理夫妻财产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离婚冷静期内,新增的财产不能一概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应该根据法定条件来判断。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双方对新增财产的分割有异议,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决分割比例。夫妻共同财产应当由双方协商一致分割,若不能达成协议,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

为了处理好离婚冷静期内的财产争议,建议相关当事人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在离婚冷静期的30天内,夫妻双方应谨慎处理财产,不可盲目购置或私自处置可能会被分割的财产。若一方发现另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应及时搜集相关证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根据法律规定,若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或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该方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能会受到少分甚至不分的惩罚。

其次,在制定离婚协议书时,夫妻双方应明确约定离婚冷静期内有关财产获取和债务承担的事宜。协议内容必须真实反映双方意愿,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一旦签署成功,协议即产生法律效力,双方需严肃对待并慎重考虑,任意约定可能导致协议效力存在瑕疵,随意签署可能损害个人合法权益。必要时,可对协议进行公证,以真正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同时,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遗嘱是继承的一种形式,具有法律效力。在自书遗嘱中,张母如明确指出房屋相关份额属于张某个人财产,就意味着该份额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某作为夫妻双方之一,也就无权就上述房屋份额进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了。因此,遗嘱的重要性也不容忽视应该在适当的时候撰写遗嘱,明确自己的意愿和要求,保障自己和家人的权益。

最后,离婚冷静期的设立并不会限制离婚自由,而是为夫妻之间的矛盾提供了缓冲,以避免因冲动而轻率地结束婚姻。在离婚冷静期内,夫妻应充分沟通和协商有关财产分配、子女照顾等问题。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 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 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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