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信罪的入罪要件和辩护要点(四)

2023/04/06 10:21:35 查看176次 来源:郑汉东律师

帮信罪的辩护要点


辩点三——未能查清行为人的帮助行为是否被利用于犯罪

案例:邓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不起诉案,渝九检刑不诉〔2021〕Z113号

案情:2020年6月至9月底,被不起诉人邓某某伙同温某(另案处理)在其位于九龙坡区**路**号**栋**单元**室等处,通过网络多次低价收购微信、MM、灵魂SOUL等网络聊天软件账号,后高价出售给他人。2020年9月底,被不起诉人邓某某伙同温某、冯某某(均另案处理)二人,在重庆市高新区中渝春华秋实二期4栋3-2租赁房屋设立工作室。三人明知出售聊天软件账号会被他人用于诈骗等网络犯罪活动,仍通过在网络发布收购微信、MM、灵魂SOUL等网络聊天软件账号信息,大量出售微信、MM、灵魂SOUL等聊天软件账号400余个。

2020年9月,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和温某为了逃避公安机关打击,在网上联系到韩某某,在九龙坡区华岩寺附近,以800元每月的价格,从韩某某手中收买韩某某开户的一张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卡及该银行绑定的手机卡和该手机卡注册的支付宝账户。后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等人将该收买的银行卡、支付宝用于结算其买卖微信、MM、灵魂SOUL等网络聊天软件账号的资金。

不起诉理由:本案中未查证到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出售的账户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故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

类似案例:骆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不起诉案,甘检公诉刑不诉〔2020〕105号

 

辩护思路:

行为人虽有涉嫌帮信罪的相关帮助行为,但若在案证据无法证实行为人的相关帮助行为与“关联”犯罪的关联性,则控方证据链无疑是断裂的,理应作出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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