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公司违法解除,因为“不懂法”,仲裁只主张了经济补偿,一审可以请求变更为赔偿金吗?②

2023/04/25 20:10:12 查看269次 来源:刘克星律师

被公司违法解除,因为不懂法”,仲裁只主张了经济补偿一审可以请求变更为赔偿金吗?


 刘克星律师

特别提示:劳动争议地域性较强,不同地区、不同法院针对同一类案件可能有不同的观点,且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法律及相关规定也有可能发生变化,故本文所述案例的裁判观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个人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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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文书字号:天津市**区人民法院(2022)津0113民初*3*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劳动争议

3、当事人:

原告:某某曾某某为化名,下同

被告: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甲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为化名,下同

被告:中心丙中心为化名,下同

【基本案情】关于支付赔偿金

被告甲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系企业法人,被告丙中心系事业单位法人,丙中心2020年10月14日成立,吸收了排灌所的职能而成立,并注销了排灌所。丙中心成立前,原告曾某某曾在排灌所工作。2020年12月30日二被告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书》一份,约定甲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派遣员工至丙中心的职工食堂工作,期限两年。2021年1月1日原告与甲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劳动合同书》,约定期限二年,操作岗。2022年4月29日丙中心甲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作出解除劳务派遣协议通知书,通知因单位食堂改革,用工人员调整,于2022年4月30日解除劳务派遣协议。2022年4月29日被告甲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原告工作至2022年4月29日。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3,176.75元。

  原告于2022年5月5日作为申请人,以甲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为第一被申请人,丙中心为第二被申请人,向天津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38,121元2022年7月18日,天津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津北辰劳人仲裁字(2022)第2*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第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后,立即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765.13元;二、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曾某某对仲裁裁决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

案件争议焦点之一

二被告应否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一审法院裁判要旨】关于支付赔偿金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争议焦点,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被告抗辩原告仲裁阶段申请事项为经济补偿,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本院认为,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基于同一事实在仲裁辩论终结前或者人民法院一审辩论终结前将仲裁请求、诉讼请求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变更为支付赔偿金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本案中,原告当庭变更将经济补偿变更为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对于被告抗辩本院不予采信。

  对于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丙中心因食堂改革与甲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解除劳务派遣协议,作为用人单位的甲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2022年4月29日向原告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事由为“由于协商一致单位提出原因”,原告对协商一致解除的事实予以否认,被告甲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未提供双方协商一致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认定被告甲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

五、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用人单位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可以依法裁决或者判决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基于同一事实在仲裁辩论终结前或者人民法院一审辩论终结前将仲裁请求、诉讼请求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变更为支付赔偿金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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