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拆迁,空挂户口有补偿吗?

2023/10/27 15:46:04 查看121次

征拆中,对空挂户口人员是否进行安置补偿?

被征收户人员是否属于空挂户口人员,行政机关应承担举证责任。

案情概况

达某某、张某某向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其系母子关系,均系互助县红崖子沟乡下寨村四社村民,和张某某、候某某、张某某均系同一个户口下(户主系张某某)的家庭成员。2011年,其所在家庭共同承包的耕地、宅基地、房屋及附着物被征收。补偿标准及搬迁安置方案为征收款抵安置房款,多退少补,按户口簿登记人数每人建筑面积30平方米,一个户口本再增加建筑面积30平方米。其参与办理并通过了初始登记。2013年6月17日,其所在家庭在证明人(指家人、同村村民及村干部)参与并扣除债务后,共同达成了分家的一致协议,约定在总房款及总房产面积的范围内,分给张某某一套90平方米的房屋。该协议效力还被青海省互助土、族县人民法院(2014)互民初字第1674号民事判决确认。但待安置房进入复核程序后,其携户口本办理审核登记时,却被告知必须到村里开一个常住户口证明才给办理,实在令人不解。互助县政府以其未开具常住户口证明为由未登记安置房,直接剥夺其合法权利,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实属违法。故请求判令互助县政府未给其登记安置房的行政行为违法,诉讼费由互助县政府承担。

最高院审判观点

从二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时诉称情况看,44号批复第一条第四项是其申请登记安置房的重要依据。 “空挂户”不享受补偿安置待遇的规定则为44号批复第一条第五项。体系地看,44号批复第一条第四项系关于积极条件的一般规定,第五项则系关于消极情形的例外规定。对于二再审申请人是否属于第五项规定的情形,再审被申请人应承担举证责任。二再审申请人的户籍在红崖子沟乡下寨村,其在提起本案诉讼时提交的常住人口登记卡、身份证复印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评估表、房屋测绘图及照片、家庭财产分单、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互民初字第1674号民事判决等证据材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证明二再审申请人在该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进而符合44号批复第一条第四项规定的安置房申请条件。尽管再审被申请人在行政程序中查证再审申请人达某某后相继与其他公民结婚,再审申请人张某某与村外公民结婚,但并无证据证明二再审申请人的户籍曾迁出,或应迁出而未迁出,亦无证据证明二再审申请人曾放弃在该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也无证据证明其已在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受成员待遇。鉴此,再审被申请人将村两委出具常住户证明作为认定二再审申请人是否属于44号批复第一条第五项规定情形的决定性标准,欠缺相关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对二再审申请人不予安置房登记构成主要证据不足。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对达某某、张某某的安置房登记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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