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征收补偿协议是无效的,可以重新签订?

2024/04/24 14:58:47 查看36次

在近几年政府的征收工作过程中,广大的被征收人收到征收公告或通知,若对征收补偿有任何异议可以拒绝签订补偿协议,但是也有很多被征收人由于不同的原因在签订补偿协议后才发现补偿太低、补偿不全面等等问题,出现这些问题,有可能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家人代签了,也有可能是在被欺瞒的情况下,被外人代签了,当然还有其他很多种签订后补偿出现重大问题的情况,那么这些情况下,被征收人应该如何处理?

首先,这些情况,被征收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法院起诉确认该补偿协议无效,经人民法院确认无效后,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重新签订合理合法的补偿协议!

其次,被征收人要明白,哪些协议是无效的,是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确认无效的,从而可以要求重新签订的。下面来一一说明;

一、不具有签约资格的行政主体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无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只有市、县级人民政府才有权实施征收行为,只有市、县级人民政府或其确定的征收部门、委托的实施单位才是有权与被征收人签订正式补偿协议的行政主体,若是没有经过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或委托的不具备征收主体资格的单位出面签订的补偿协议,则属于无效协议。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无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补偿协议在法律上无效;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的补偿协议,需要法定代理人的追认,若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则协议无效。无民事行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主要有小孩子和有精神疾病的人,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三、就不在征收范围内的房屋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无效

有的征收项目存在少批多占、未批先占等违法情形。如果其以征收名义签订补偿协议,而实际上该地块不在征收范围内,那么征收补偿协议存在签约违法情形,此时协议无效。

四、无权代理或越权代理签订且未经权利人追认的征收补偿协议无效

实践中,经常有亲属代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这类签约行为,如果事先未得到房屋所有权人的授权,签订的协议也未经房屋所有权人追认,签约人签订协议后也未取得房屋的处分权的,则补偿协议无效。

五、部分共有权人签订且征收方知情的征收补偿协议无效

比如夫妻共有或兄弟姐妹继承共有的房屋,只有一方签字或部分继承人签字的补偿协议无效。

以上情形为常见的签订后的补偿协议无效情形,值得注意的是,起诉确认征收补偿协议无效是不受起诉期限限制的。当然,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协议前一定要慎重,因为协议一旦被法院确认为无效,该协议自始无效,所有征收补偿工作要重新开始,这无疑会增加更多征收工作量,所以人民法院在确认协议无效的诉讼中,只有补偿协议存在重大、明显违法,且尚未履行完毕的情况下,才可能确认补偿协议无效。如果被征收人遇到此类问题,可以随时联系我们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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