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应遵循时限要求

2023/12/29 10:36:24 查看142次 来源:杨权法律师

【基本案情】王某于20211月始,就读于某实验学校。20211月22日,某实验学校向王某母亲朱某的电子邮箱发送了该校制定的学生通用版校规校纪照片(该校规校纪未向某区教育局备案)。20233月13日,王某的母亲朱某通过12345政府公共服务平台反映情况,要求相关部门公示某实验学校对学生的奖惩细则。20233月17日,某区教育局通过政府公共服务平台答复:“学校的校纪校规、奖惩措施等条款的制定,都是以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为基准。后续如有疑问,可与学校联系。”20234月19日,朱某向某区教育局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公开某实验学校的校规校纪、公开王某受到某实验学校教育奖惩和纪律处分的信息。该份申请的邮件(EMS)面单上载明收件人为某区教育局局长,收件地址为某区教育局办公室。次日,某区教育局签收朱某的邮寄材料。

20236月7日,某区教育局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朱某所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属于信访投诉事项,该局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次日,某区教育局将前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直接送达给朱某。20236月16日,朱某因不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某区教育局于20236月7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审理情况】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区教育局将原告朱某的信息公开申请作为信访事项处理,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且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回复,存在程序违法。鉴于被告未获取相关校规校纪及学生惩戒纪律处分的备案信息,判决被告重新作出信息不存在的答复已无实际意义,某区人民法院遂于20231019日作出判决,撤销被告某区教育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律师分析】行政机关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首先须辨别申请人所提之申请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公开之申请。如从本质上而言,申请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的范围,则行政机关将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进一步说,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先考量“是不是”,再行检索“有没有”,最后决定“给不给”。笔者现结合本案中需要厘清的几个问题,作如下简要分析。

一、关于是否属于政府信息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之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朱某所申请的事项明确指向某实验学校的校规校纪、王某受到某实验学校教育奖惩和纪律处分方面的信息,而前述信息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则须界定此二类信息是否为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根据《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五条第二款“校规校纪应当提交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并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之规定,某实验学校应将经民主程序审议通过的校规校纪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于某区教育局而言,其所接收备案的校规校纪即属于政府信息之范畴。另根据《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十九条第二款“每学期末,学校应当将学生受到本规则第十条所列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信息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之规定,对于《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十条所列之教育惩戒类型[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训诫,安排专门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仅针对高中阶段学生)],学校应在每学期末将前述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信息报某区教育局备案。同理,于某区教育局而言,其在每学期末所接收备案的前述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信息,亦属于政府信息之范畴。综上,朱某向某区教育局所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所涉二类事项,均属政府信息之范畴。某区教育局就朱某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为信访事项处理,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二、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期限的起算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该款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期限以及延长答复的最长期限。至于“收到申请之日”如何确定,须就申请人提出申请的不同渠道予以区分。根据规定,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对于“行政机关签收之日”这一问题,有人提出,因朱某注明的收件人是某区教育局局长个人,而非某区教育局收,故应以经与申请人确认之日作为收到申请之日。笔者认为,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期限有关问题的解释》(国办公开办函〔2015207号)第一条第2款中的“申请人以平信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或者将信息公开申请寄送至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以外的机构或个人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在实际收到信息公开申请的当日电话联系申请人予以确认,并以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规定,在本案中并不适用。理由如下:申请人朱某虽然在EMS面单上记载的收件人为某区教育局局长的姓名,但其标注的收件地址已明确指向某区教育局办公室,亦即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并非寄送至某区教育局办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宜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个人,故不应将朱某所提申请事项按“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对待。因此,某区教育局未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亦未在答复期限将要届至时作出延期答复告知,于20236月7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属超期答复,程序上存在违法情形。

【结语】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目的之一。行政机关妥善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亦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环节。《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更是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的必要规范。尽管《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中并未规定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称学校)在其制定的校规校纪以及作出的规定种类的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信息未向主管教育部门备案的情况下会有何种不利后果,学校亦不能无视相关的管理性规定,应及时按要求将校规校纪以及相关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信息报送主管教育部门备案。教育主管部门在未收到学校报备的校规校纪以及相关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信息的前提下,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须按照法定程序要求进行检索,本机关确无相应信息的,亦应依法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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