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不离婚,能否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024/01/19 14:49:43 查看46次 来源:黄蓉律师

案件简介:

原告陈女士与被告肖先生于1970年在老家办理婚宴后以夫妻名义生活至今,属事实婚姻,双方于1975年生育一个女儿现已成年,婚后二人矛盾较深。2018年3月,肖先生带着家庭所有存款离家到现在未归,陈女士暂由女儿照顾至今。2017年1月13日、2017年1月26日,被告分别在中国建设银行存入定期存款共计300000元,定期存单由原告保管,被告于2018年2月20日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上述存款挂失取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资金、劳动报酬收入均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告系单位退休职工,原告年老没有任何经济收入且身患疾病,被告携带夫妻共同存款离家后原告生活较困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00000元。

被告肖先生辩称:陈女士所诉不是事实,肖先生不同意分割婚内财产,肖先生现在重病缠身,需要专人护理及高额医疗费,被告同意与原告共同生活。

 

判决结果:

被告肖先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陈女士共同存款150000元。

 

分析解答:

本案中原被告虽未取得结婚证,但二人于1970年开始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构成事实婚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工资收入及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018年3月,被告与原告分居。后被告在未与原告协商的情况下,不顾及原告无经济收入、无其他生活来源且生活困难的情况下,取走二人的夫妻共同定期存款300000元,明显有转移财产的嫌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另一方可以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原告在得知该情况后,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关于夫妻双方不离婚仅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类型规定: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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