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专栏】律师为什么要帮“坏人”辩护?

2024/01/26 14:46:09 查看47次 来源:杨波律师

【刑事专栏】律师为什么要帮“坏人”辩护?

 

从事律师工作五年多以来,我身边的非法律专业的同学、朋友、我的家人、亲戚都问过我一个问题,有的人犯罪了,十恶不赦,为什么你们律师还要替他辩护呢?你们的良心何在?因此我认为有必要撰文回答一下这个问题。

首先,“无罪推定”的刑事司法原则。《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简单地说是指任何人在未经法院依法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不能主观臆断、先入为主,认为“犯罪嫌疑人”就是“罪犯”,二者不能简单的划等号。除以上内容外,无罪推定还包括:被告人不负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被告人提供证明有利于自己的证据的行为是行使辩护权的行为,不能因为被告人没有或不能证明自己无罪而认定被告人有罪。

其次,法律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享有辩护权。《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再次,我国推行的刑事辩护全覆盖举措。刑事辩护全覆盖是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在2017年出台的司法体制改革,当时在北京和上海8个地方省市进行了试点,在2018年底,改革试点扩展到了全国。当前,我国推行的刑事辩护全覆盖举措,是响应习近平总书记打造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一个具体举措,开展刑事辩护全覆盖工作,目的是让每一个公民在每一个刑事案件当中都有律师为其进行辩护。通过律师发挥辩护的职能,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彰显我国社会主义的法治文明进步。

最后,司法实践中冤假错案的教训。为什么法律会作以上规定?明明是“犯罪的人”为什么还这么麻烦保障他的辩护权利?因为在法院判决有罪之前只是犯罪嫌疑人,并不是确定的罪犯,万一抓错了呢。

我相信再回顾一下“杜培武杀妻案”这一冤假错案我们就会明白现实中律师为什么要帮“坏人”辩护了。1998420日,昆明市公安局通讯处民警王晓湘(杜培武老婆)及昆明市路南县(现为石林县)公安局副局长王俊波在面包车内被人枪杀,事后调查发现王晓湘王俊波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侦查人员迅速将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杜培武锁定为犯罪嫌疑人。422日下午,杜培武被拘押讯问,据杜培武的陈述,他遭到了办案者十分野蛮、残酷的刑讯逼供,超出人的生理、心理忍耐极限,杜培武在酷刑下被迫承认自己实施犯罪。1020日昆明市检察院以杜培武犯故意杀人罪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杜培武的杀人动机是:“因怀疑其妻王晓湘王俊波有不正当两性关系,而对二人怀恨在心。199925日昆明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杜培武死刑。19991020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刀下留人”,以“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和辩护人所提其他辩护意见有可采纳之处”为由,终审改判杜培武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00423日,一个名叫王春所的人和他乘坐的汽车离奇失踪。警方得到报案通过严密监控,抓获犯罪嫌疑人柴国利及其女友张卫华,经审讯,柴国利交代了以昆明铁路公安分局东站派出所民警杨天勇为首的抢劫杀人集团惊天罪行。尔后,杨天勇、杨明才、滕典东、肖力、肖林、左曙光等先后落网。据这伙犯罪嫌疑人交代,从19974月至20005月,他们共杀害19(其中警察3人,联防队员3人,现役军人1人,女性2),杀伤1人。共盗抢机动车20辆。在被杀的三名警察中,有2人就是王俊波和王晓湘。二王系杨天勇、杨明才、滕典东杀害,并抢走王俊波所配七七式手枪。到了这个时候,杜培武才被一伙真正的犯罪嫌疑人证明他是清白的。

杜培武在当时被视为杀害两人的“凶手”,也被视为“坏人”,可想而知,如果没有律师替他辩护、疾呼、奔走,如果没有救济渠道,如果没有真凶发现,可能将彻底沦为冤假错案。杜培武案之所以发人深省,是因为如果不打击“刑讯逼供”,如果不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如果没有律师辩护的话,公权力就极有可能会肆意妄为,冤假错案就会不可避免,我们每一个人都可能成为下一个杜培武。

 

郑重声明:本文系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山东滕国律师事务所官方法律意见,仅供学习、交流、参考,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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