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专栏】符合什么条件才能办理取保候审?

2024/01/26 14:47:46 查看38次 来源:杨波律师

【刑事专栏】符合什么条件才能办理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主要适用于四种情形,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方可办理取保候审:

一是“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此类情形涉及的都是较轻的刑罚,这意味着,可能判处此类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罪行通常较轻,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二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该规定限定了两个条件:所谓罪行条件,即此类情形所涉的罪行相对较为严重,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所谓社会危险性条件,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无须进行羁押。“社会危险性”的判断标准,主要是指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五种情形。是否会发生社会危险,须根据犯罪嫌疑人个人和案件的全面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如犯罪性质,危害结果,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悔罪表现、一贯表现等。

三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此类情形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和刑事诉讼的政策考量,即对该类特殊群体给予诉讼关照。

四是“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羁押期限”,是指本法有关条款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等法定期限。“案件尚未办结”,包括需要继续侦查、审查起诉或者审判。

【相关法规】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八十一条 【逮捕的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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