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预结算书》能否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

2024/03/06 09:04:05 查看66次 来源:孔民律师

工程预结算书是发包方和承包方按照合同约定,定期或者根据工程进度分段进行工程款结算的协议。

【案情介绍】

甲公司平时主要承包一些工程类项目,乙公司平时主要承包一些工程劳务类项目。

20173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A项目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承包甲公司承建的A项目中劳务部分,合同签订后,付某作为乙公司的带班班长带领工人在工地施工。201711月 ,甲公司与乙公司付某签订《A项目概况预结算书》,约定结算付款95%,应结付款 190万元,双方确认截止201710月甲公司已结劳务费185万元,甲公司又借给乙公司10万元。

甲公司因工程结算款与乙公司和付某发生争议,起诉至法院,甲公司请求法院判决:按照合同约定,私自退场影响工期的,我方有权按完成量的50%计算。根据预结算书确定的金额,乙公司、付某提前退场,应返还我多支付的工程款。乙公司与付某连带返还超额支付的劳务费90万元。

【义贤律师分析】

甲公司与乙公司已经对A工程价款结算达成了协议,说明双方已经自愿达成结算方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应该得到保护,双方不可以反悔,预结算书所写内容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现在工程质保期限已经到期,应该根据双方的预结算书甲公司支付乙公司劳务费。

【法院认定】

甲公司与乙公司、付某签订了预结算书,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如果没有相反证据能够证明《A项目概况预结算书》是违背双方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法院对《A项目概况预结算书》的内容予以认可,该预结算书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甲公司主张乙公司在工程中途私自退场,没有证据支持,并且这个主张与双方签订的预结算书内容相违背,法院不予采信。根据预结算书所写内容,应结付款金额总计为200万元,现在质保期已到期,甲公司应当支付全部款项。即使加上甲公司的出借款项,甲公司已经支付的总金额并未达到全部结算款。所以甲公司无权要求乙公司返还超额支付的劳务费。

法院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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