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拆迁遇上继承,拆迁利益怎么分?

2024/03/13 16:19:59 查看44次 来源:孔民律师

【案情介绍】

李某1、张某夫妻二人育有一女李某2和一子李某3。李某1与张某均在2011年去世, 二人生前是甲村村民,拥有一处宅基地1号院,登记在李某1名下。1号院原来由李某1、张某、李某2、李某3共同居住,李某2在1989年结婚并将户口迁出,1号院由李某1、张某和李某3继续共同居住,院内房屋均是由李某1、李某3在2004年申请并翻建。

2021年,李某3与拆迁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约定:宅基地区位补偿价150万元;搬家补助费1万元;房屋重置成新价80万元、装修及设备附属物补偿70万房屋重置成新价奖励30万元;提前搬迁奖励20万元、工程配合奖励20万元、资源节约奖励5万元;租房补贴和弃房补助160万元。李某3向拆迁单位出具《具结书》。

李某2认为:李某1与张某去世后,一至未对1号院宅基地及地上房屋进行遗产分割,李某3想要以自己的名义领取拆迁补偿款,侵犯了李某2的合法权益。故李某2将李某3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依法分割1号院及地上房屋拆迁利益。

【义贤律师分析】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农村居民一户一宅,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资格是以户为单位的家庭,户内部分家庭成员死亡后,户内尚有其他家庭成员的,宅基地使用权应当由剩余户内成员继续享有。

本案中,1号院虽登记在李某1名下,但宅基地使用权实际由户内所有家庭成员享有,在李某1、张某去世后,1号院宅基地使用权人应是李某3,所以,1号院拆迁补偿款中的宅基地区位补偿款应归李某3所有。

搬家补助费,是对院落实际居住人给予的特定补偿款,应归李某3所有。

提前搬迁奖励、工程配合奖励、资源节约奖励,是对院落实际居住人的奖励,应归李某3所有。

租房补贴和弃房补助,与宅基地使用权人和享有的宅基地面积相关,应归李某3所有。

1号院中房屋翻建时李某1、张某均在世,所以,拆迁补偿款中的房屋重置成新价、房屋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房屋重置成新价奖励款,应作为李某1、张某、李某3共有物的价值补偿进行析产分割,其中析出的三分之二属于李某1与张某遗产。

【法院认定】

1号院拆迁补偿款中的宅基地区位补偿款150万元;搬家补助费1万元;提前搬迁奖励24万元、工程配合奖励21万元、资源节约奖励7万元归李某3所有。

房屋重置成新价80万元、房屋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70万元、房屋重置成新价奖励款30万元等共计180万元,其中析出的60万元属于李某3所有。李某1分得的60万元作为遗产由张某、李某3、李某2每人继承20万元。张某的遗产总额80元由李某3、李某2每人应继承40万元。

法院判决:

1号院落房屋拆迁补偿款,由原告李某2分得60万元,由被告李某3分得476万元(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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