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定金与违约金可以同时适用吗?

2024/03/13 16:18:58 查看41次 来源:孔民律师

【案情介绍】

2023年3月9日,周女士(卖方)与刘先生(买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出卖X房屋。周女士承诺房屋不满两年、唯一住房,税费由刘先生承担。合同内容约定:1.逾期付款超过10日,周女士可以选择解除或继续履行合同,选择解除的,刘先生应支付房屋总价款20%的违约金;2.房屋总价款396万元,其中定金10万元,房屋查档当日支付4万元。

同日,刘先生支付4万元定金。但几小时后,刘先生通过微信联系周女士,以购房存在刻意隐瞒房子具体情况和真实信息为由提出异议。次日,刘先生向周女士提出解除合同、退还定金。双方协商未果,3月15日,刘先生向法院起诉。3月25日,周女士向刘先生送达解约通知书。

刘先生向法院起诉,主张周女士隐瞒在2023年3月7日取得房屋产权证的事实,同时隐瞒周女士与之前房主假结婚、周女士以抵债的形式获得产权证等混乱的事实,构成重大误解。请求判决:1.要求撤销《房屋卖买合同》;2.周女士返还定金4万元。

周女士反诉,主张房屋买卖过程不存在重大误解,房屋产权清晰,周女士在2023年3月25日向刘先生发送了解约通知书。请求判决:1.双方《房屋买卖合同》于2023年3月25日解除;2.刘先生应向周女士支付30万元违约金(扣除已支付的4万元,剩余26万元)。

【义贤律师分析】

刘先生如果是因为重大误解而与周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刘先生是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的,所以具体要看刘先生的主张是否构成重大误解。

《房屋买卖合同》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定金,如果一方违约,守约方可以选择对方支付违约金或者定金,所以定金和违约金只能选择一个去主张。

《房屋买卖合同》可以约定定金,如果是刘先生违约,周女士可以拒绝返还定金,如果是周女士违约,周女士要支付双倍定金给刘先生。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守约方可以要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如果周女士可以拿出证据证明自己的损失超过定金,损失赔偿可以作为补充,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总数额不能超过因为违约造成的损失。

【法院认定】

首先,刘先生在买房前就知道X房屋不满两年,并且周女士在签订合同前就获得了房屋产权证,所以,X房屋不存在产权瑕疵,刘先生不能撤销合同。

其次,刘先生未按照约定支付后续定金和购房款,并且向周女士表明要求返还定金不在继续履行合同,周女士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周女士在2023年3月25日向刘先生发送了解约通知书,《房屋买卖合同》应于2023年3月25日。

再次,因为刘先生违约,不能再要求周女士返还定金。

最后,因为双方从签订合同到解除合同时间比较短,周女士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实际损失,法院酌情确定定金已足以弥补周女士的相应损失,所以刘先生无需额外支付26万违约金。

法院判决如下:

1.确认刘先生与周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于2023年3月25日解除;

2.驳回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3.驳回周女士的其他反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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