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年龄还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2024/03/10 21:05:34 查看43次 来源:林振富律师

 众所周知,工伤保险是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

由于我国现行工伤保险保障制度是建立在劳动关系基础上的,因此,对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就业人员因工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实践中各地做法不一。

在东莞,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现阶段能不能认定为工伤呢?下面为大家分享一则工伤认定的案例:

  李某1963年7月24日出生,于2018年入职东莞市一家玩具公司工作,后来公司更名了,他也不理会这个。2023年11月15日6时15分左右,他在出租房骑电动车去上班的途中,去去公司途经至357省道+400米(东莞市寮步镇石新街路口路段)时,与一辆轻型封闭式货车发生碰撞,导致当场死亡。发生事故后,家属从老家赶到东莞,要求公司申请工伤认定,公司不配合。2023年11月21日,家属便以申请人的名义向东莞市社保部门申请了工伤认定。

  社保部门经过一个多月的调查核实情况,于2023年12月13日作出《工伤认定不予受理决定书》,认为李某死亡的当天已经达到了退休年龄,但是公司没有为李某办理工伤保险,故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律师评析:最高法院意见: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就达到退休年龄人员工伤问题先后三次进行过答复:

2007年7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在《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6号)中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2010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在《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中明确,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2012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在《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2) 行他字第13号)中再次明确: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63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适用本条例。

前款规定的劳动者受聘到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参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费用。双方对损害赔偿存在争议的,可以依法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

广东省的地方立法其实是参考了国务院法制办的复函意见,观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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