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必看 | 工伤认定过程中涉及的几个证据收集环节,第三点事关赔偿金!

2024/03/19 17:23:58 查看37次 来源: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那么在工伤认定过程中涉及到哪几个证据收集环节?


一、搜集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

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是认定工伤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如果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可以以该劳动合同为凭。在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职工应当搜集以下证据以证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书证。一是用于证明身份属性的书证,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二是用于证明劳动关系的书证,如劳动合同、工资表、招工招聘“登表”等;三是证明事实的书证,如会议通知、派工单、医疗机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对于以上三部分书证,如无法搜集到原件,可以采取复印或拍照等方式留存备用。
证人证言。工伤认定中的证人证言可以是证人自述自写,也可以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采取调查核实中根据询问证人制作的调查笔录中对事实情况的反映。无论哪种获取证人证言的方法,都应提前告知证人有意作假证、伪证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视听资料。如录音、录像、照片。如职工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协商谈判劳动关系事宜的录音;职工在工作时间在用人单位内上下班的拍照和录像等。这类证据比较可靠,更接近于真实情况,而且可以形象生动的反应事实。
网络信息。如用人单位网页登记的各种公告或消息,或者职工与相关人员的QQ或微信等各种及时聊天信息的记录。

 

二、搜集构成工伤的证据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相关证据。
②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他证明。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机关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④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的证明。
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⑥属于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三、搜集与工伤待遇相关的证据

治疗费。包括医院的病历、诊断证明、处方、医药费收据、住院费收据的明细单据等。

误工费。如纳税收入证明、工资条。

护理费。员工住院期间的护理证明、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证明。

残疾赔偿金。员工自己申请伤残等级鉴定的,要出具鉴定费的发票。鉴定后要求支付相应等级的伤残赔偿金的,要出具鉴定结论。

残疾辅助器具费。出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材料,以及购买这些辅助器具的正规发票。

丧葬补助金。提供火化费用的票据,但丧葬补助金并不是实报实销,补助上限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一般应提交治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如果员工是事故发生时当场死亡的,要提供法医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如果是因公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医学下落不明的,要出具人民法院的宣告死亡判决书;如果没有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由于生活困难一次性预支工亡补助金50%的,要出具当地民政部门的关于生活困难的证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要提交村委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派出所出具的家庭情况、扶养赡养关系证明,包括户籍卡或者身份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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