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保险种“张冠李戴”,保险公司该担责吗?

2024/03/20 14:15:21 查看46次 来源:赵江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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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 2021年8月2日,某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与保险公司员工沟通购买保险事宜。运输公司向保险公司发送由其他保险公司承保的特种设备综合保险的保险单,询问保险条款是否合适。保险公司回复:“这个可以。保的是第三者和特种设备的财产。”保险公司询问具体是何种特种设备,运输公司方回复是正面吊,双方还就保费进行沟通。


➤ 2021年8月4日,运输公司向保险公司发送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检验报告和设备本身的照片,双方就设备所在地址、堆场面积等进行了沟通。后保险公司向运输公司分别发送了公众责任险和财产险的文件,并表示:“这两加起来保的项目,就是你场内的所有财产,包括了集装箱、车辆、办公设备等,因意外造成的损失。还有第三者责任。”


➤ 2021年8月11日,保险公司向运输公司签发一份财产一切险和一份公众责任险保单。其中,财产一切险的保险项目为存货。公众责任险特别约定载明,对该保单项下未列明投保之场所(包括游泳池、停车场、游乐设施、观赏水池)及特种设备(包括电梯等升降装置)引起的索赔和赔偿责任该保单项下不予承担。


➤ 2021年9月20日晚,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发生火灾被部分烧毁,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显示,“起火原因可以排除外来火种、人为纵火、雷电等情形,不能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导致火灾事故发生情形”。经司法委托鉴定,认定该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因火灾事故所需维修费用的评估值为51万元。


运输公司起诉请求:保险公司支付预期利益损失51万元、司法鉴定费1.50万元。




保险公司辩称:运输公司未投保工程机械设备保险,其案涉损失不属于案涉财产一切险、公众责任险的赔付范围。




一审法院认为,因保险公司原因导致运输公司险种错投,保险公司在承保过程中存在缔约过失,应承担相应责任。考虑运输公司亦存在一定过错,故酌定保险公司承担90%的责任比例。因运输公司的损失包括维修费和鉴定费共计52.50万元。据此,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运输公司损失47.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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