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北京XX市政集团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前期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为原告拿回租金 2645400 元

2024/03/20 16:49:08 查看46次 来源:梁雷律师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2民初28540号民事判决书

梁雷律师代理的北京某某博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宇公司”)与北京某某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集团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

北京集团公司因工程需要博宇公司的机械设备,双方为此分别于2019年8月17日、2020年5月20日签订《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约定合同结算以实际使用时间为准

双方签订合同后,博宇公司组织设备进场,直至2021年1月6日,博宇公司的设备完成施工退场,但是退场时,北京集团公司并没有给博宇公司书面的结算单。后博宇公司一直问北京集团公司催要租金,北京集团公司一直今天拖明天,明天拖后天,一直不付款,直至过了近两年,到了2022年11月份,博宇公司找到梁雷律师。

案件难点:博宇公司在机械设备退场后,北京集团公司没有按时支付租金,并且北京集团公司没有给博宇公司做结算单,博宇公司手里仅有一份合同,怎样可以起诉把租金要回来?

律师点睛:没有结算单,可以用其他证据佐证已经完成的工作量,后梁律师让公司人员找到双方公司负责人的沟通记录、完工证明,在通过电话录音等方式获得证据,以此对总租金进行统计,确认双方认可的实际租金。因为每个案件情况不一样,在本案中,梁律师是通过录音、沟通记录、完工记录来确认租金总额,当然也可以有其他证据来证明,并不局限于这三类。

2022年9月21日梁律师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4月25日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

被告北京集团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博宇公司租赁费 2 645400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利息以 2 645 400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12 月 10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

案件受理费 27 963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北京集团公司负担 (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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