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XX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4/03/21 15:49:03 查看53次 来源:梁雷律师

案例分析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2民初29558号民事判决书

 

梁雷律师代理的山东某某商贸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商贸公司”)与北京某某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争议焦点:合同如果约定有买方工程款随业主方支付情况向卖方进行支付”等类似不利于买房的付款时间的约定,买方一直以业主方未支付工程款以此拖欠卖方的合同款怎么办?

律师点睛:上述约定属于约定付款时间不明确,卖方在履行完合同后即要求买方支付工程款

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山东商贸公司与北京集团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山东商贸公司为北京集团公司的某某城市副中心工程提供建筑材料;付款时间为“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具体为随业主支付情况按计量支付”。按照合同的字面意思,山东商贸公司付的合同款,需要等北京集团公司的业主方把钱给北京集团公司,北京集团公司才能把钱给山东商贸公司。

2020年9月份,山东商贸公司把卖的所有建筑材料都按照合同要求给了北京集团公司,后山东商贸公司一直问北京集团公司要货款,北京集团公司一直今天拖明天,明天拖后天,一直不付款,直到过了两年多,至2022年11月份,山东商贸公司找到了梁雷律师。

梁雷律师解析

首先,合同中关于付款时间的条款严重限制了山东商贸公司的权利,此类条款并不像其他“交付货物后一个月内付款至70%,六个月内付清”等类似具有明确付款时间的条款,山东商贸公司与北京公司签订的上述条款属于约定付款时间不明确的条款。

其次,北京集团公司并没有通过司法程序等途径要求业主方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北京集团公司应当依法向山东商贸公司支付合同款。

2022年11月梁律师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法院提起诉讼。

2023年4月28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

被告北京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xx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944658.5 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尚欠金额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 2023年 3月25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 22 302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北京xx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