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为马某某争取到检察院不起诉

2024/03/27 14:37:48 查看43次 来源:梁雷律师

XX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

简要情况:

XX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梁雷律师接到委托后第一时间到检察院调阅刑事卷宗,了解案件情况,并找到马XX详细了解案件情况,经过与对方当事人的多次沟通取得谅解书,在检察院阶段多次与检察官沟通,提交书面意见,最终为马XX争取到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

案件程序节点:

XX,男,1976年11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初中文化,河北省XX人,住XX。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7月23日被XX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案由XX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XX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2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事实经过:

检察院查明,2021年7月2日至7月6日,XX将自家货车停放在XXXX门外的路边,导致XX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矿业公司)施工车辆无法正常通行。XX矿业公司工作人员多次与XX协调挪车未果。2021年7月7日,XX将自家轿车故意停放在XX路口,致使XX矿业公司施工车辆无法正常通行,XX矿业公司王XX等人在对XX进行劝阻过程中双方发生争执及肢体冲突。XX矿业公司工作人员XX见发生冲突,便用XX矿业公司的摄像机记录冲突过程。XX县公安局接到报警到达现场后要求XX矿业公司停止摄像,并在XX家院内调解双方矛盾,XX手拿摄像机在XX家院内旁听,XX妹妹马小红见状要求XX离开,XX按要求离开XX家院内。XX冲到院外将XX手中的摄像机抢走并摔在地上,致使该摄像机损毁。经鉴定,该摄像机价值人民币2692元。另查明,XX赔偿了XX矿业公司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其谅解。

律师分析案件重点:

梁雷律师认为,XX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其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XX符合不起诉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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