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款汇错了账户,账户被法院冻结,货币种类物占有即所有,不当得利债权无优先性,不能执行异议

2024/03/22 10:32:55 查看49次 来源:赵江涛律师

 

原告咨询公司诉称:2022年4月,法院在审理集团公司与信息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时,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书,冻结了信息公司名下案涉账户存款。2022年7月,咨询公司误将款项汇入信息公司被冻结的银行账户,后于8月对执行保全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法院于2022年10月作出执行异议裁定,驳回异议。关于误付款情况,咨询公司表示,2022年4月,其与某数码公司签署《产品供货合同》,咨询公司是买方。付款方式是咨询公司先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0%作为预付款,并于生产厂商发货之日起90日内向数码公司支付合同总价款的90%,即911000元。2022年7月,咨询公司在收到货物后,拟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数码公司支付合同尾款911000元。因操作失误,误将款项汇至信息公司的涉案银行账户内。咨询公司在汇款时,信息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已被法院保全查封冻结,加之信息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以支付保全裁定书所涉款项,故信息公司无法退还咨询公司错误汇入的911000元。咨询公司向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不得执行冻结的原告咨询公司误汇入第三人信息公司银行账户中的911000元;2.确认误汇入第三人信息公司银行账户中的911000元的所有权人为原告咨询公司;3.判令原告咨询公司有权就上述款项申请法院执行并发还。

 

被告集团公司辩称,咨询公司对信息公司享有的是不当得利的债权,不能排除冻结及执行。货币作为一种特殊的动产,转账行为已经发生资金交付的效力,货币合法转入产生的民事权利由账户所有人即信息公司所有。该不当得利的请求权并没有优先于其他普通金钱债权的效力,不能排除强制执行,请求法院驳回咨询公司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信息公司述称,咨询公司说操作失误付款,信息公司查账确认收到该款项,因集团公司申请查封信息公司账户,账户使用受限,导致无法退款。信息公司认为该款项是被查封后进入的,信息公司未支配该款项,款项是咨询公司所有,认可咨询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民事保全裁定书执行过程中,咨询公司对保全标的即涉案资金提出书面异议,法院出具执行异议裁定书后,咨询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定程序。咨询公司主张涉案账户内信息公司被冻结的资金中有911000元系咨询公司因操作失误所汇入,其与信息公司之间并无真实的交易关系,故而请求法院确认其为涉案资金的所有权人并予以发还。法院认为,依据咨询公司提交的供货合同等证据可证明,涉案资金确为咨询公司应支付给数码公司的合同款,但因操作失误汇至信息公司账户内。虽然咨询公司将其所有的款项误汇至被执行人信息公司账户的行为缺少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对于货币这一种类物,一般均应适用“占有即所有”的规则认定其权属,故该行为并不因欠缺真实意思表示而不能产生转移款项实体权益的法律效果。款项在到达被执行人账户之时即发生权属转移。咨询公司与信息公司之间已构成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债权属于普通债权,并不具有优先受偿性,亦不足以排除执行措施咨询公司可通过另案解决其产生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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