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投顾业务的合规风险点汇总

2024/04/26 08:57:28 查看35次 来源:赵江涛律师

 投资顾问业务是持牌业务,未经证监会核准,任何机构不得擅自经营。对于机构内的从业人员,也是要执证上岗的。监管部门对于投顾业务的开展进行了非常严格的限定,展业中应严格遵守以下要求:

一、人员管理1.应避免投顾人员兼职、挂靠等情况的出现。2.发生投顾人员变动岗位、离职等情况时,应在该事项发生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注销登记。3.应该公司网站、营业场所公示并及时更新投顾人员信息。4.建立投资顾问参与媒体节目的内部审批机制,确保参与媒体的人员在协会完成登记。5.投资顾问参与证券节目,应进行风险揭示,在节目显著位置公示公司全称、个人姓名及其登记编码等信息。6.投资顾问参与证券节目,不得违反规定作出买入、卖出或者持有具体证券的投资建议。

二、人员须执证上岗1.对于提供投顾服务的人员,必须注册登记为投资顾问,否则就是无证展业。   2.对于投顾业务的营销、客服等直接为客户提供服务,但不涉及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业务人员,虽不要求注册登记为投资顾问,但必须是注册登记为从事一般证券业务。

三、投顾协议签订1.制定规范的程序和要求,详细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投资需求与风险偏好,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并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载、保存。    2.向客户提供投资顾问服务时,应告知客户下列基本信息:(一)公司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投诉电话、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等;(二)证券投资顾问的姓名及其登记编码;(三)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内容和方式;(四)投资决策由客户作出,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五)证券投资顾问不得代客户作出投资决策。3.应向客户提供风险揭示书,并由客户签收确认。风险揭示书中应包括中国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必备条款。4.应与客户签订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并对协议实行编号管理。协议中是否应包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必备条款。   5.应告知客户不以个人名义收费,且在协议中明确费用收取方式。

四、适当性管理1.应根据了解的客户情况,在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和服务需求的基础上,向客户提供适当的建议服务。2.对于以服务产品形式提供的投顾服务,应按照规定对投顾产品划分风险等级,根据投顾产品的不同风险等级,对其适合销售的投资者类型进行适当性匹配。3.在告知投资者不适合购买相关投顾产品后,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投顾产品的,应确认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后,就投顾产品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方才向其销售相关投顾产品。    4.在投资者和投顾产品的信息发生变化时,应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投顾产品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并告知投资者上述情况。

五、投顾服务与业务推广1.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应具有合理的依据,包括证券研究报告或者基于证券研究报告、理论模型以及分析方法形成的投资分析意见等。2.在做出投资建议时,应按规定提示潜在的投资风险。3.不应向投顾客户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的行为。4.明确禁止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的营销宣传,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诺或保证投资收益。5.明确禁止广告宣传内容不得存在虚假、不实、误导性信息以及其他违法违规情形。6.营销环节应避免出现以下违规行为:(一)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提供投顾产品或者投顾服务;(二)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投顾产品或者投顾服务;(三)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投顾产品或者投顾服务;(四)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者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投顾产品或者投顾服务;(五)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六、客户回访1.应指定专门部门或人员独立实施客户回访。2.明确客户回访的程序和要求,区分不同类型定期及不定期进行客户回访。3.明确客户回访内容,应针对投顾业务制定标准的回访话术,包括合规性及满意度。

七、软件工具和终端1.公司以软件工具、终端设备为载体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或类似功能的,应客观说明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的功能。2.公司以软件工具、终端设备为载体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或类似功能的,应揭示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的固有缺陷和使用风险。3.公司以软件工具、终端设备为载体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或类似功能的,应说明软件工具、终端设备所使用的数据信息来源。4.公司以软件工具、终端设备为载体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或类似功能,且表示软件工具、终端设备具有选择证券投资品种或者提示买卖时机功能的,应说明其方法和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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