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3/19 10:53:24 查看989次 来源:韩玉霞律师
【案情概要】
F某(女)与W某(男)于2016年4月结婚登记,于2018年2月生育一女,后因两人长期分居两地、感情不和,W某于2018年9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调解过程中,F某同意离婚,也与W某达成一致意见,婚生女由F某抚养,W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但是,审判人员认为因婚生子女未满一周岁,法院无法出具调解书。
【案件结果】
笔者作为F某的代理律师,向审判人员提出意见,由W某先行撤诉,之后再由F某起诉离婚、法院依法出具调解书。最终,笔者的以上意见被法院采纳。
由此可见,一般情况下,在女方分娩后一年内,男方是不得提出离婚的,即使法院立案时受理了案件,但是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上述事由的,也是会驳回男方诉讼请求的。
【法律条文】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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