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寻衅滋事罪案判处缓刑

2021/02/25 14:18:05 查看214次 来源:韩玉霞律师


李某某寻衅滋事罪案判处缓刑

案情简介:

2019年8月11日下午,孙某某在绍兴市Y区LM公园内,无故辱骂园林工作人员王某1、骆某等人,后双方发生争吵。孙某某及同行人员李某某遂徒手殴打王某1、骆某等人,致王、骆二人多处软组织挫伤。经鉴定,王某1、骆某的伤势均已达轻微伤。

2019年8月11日,孙某某在绍兴市越城区罗门公园被警察传唤到案。同日,李某某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办案过程:

2019年8月12日,李某某的女儿找到律师,将事情大致经过告知了律师,由于此时伤者的伤情鉴定报告还未做出,但是根据李某某女儿的描述,伤者伤情应该不严重,所以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联系了承办案件的警官,之后前往属地派出所解决了赔偿的问题,也在办案警官的见证下顺利拿到了三名伤者的谅解书,这为李某某变更强制措施埋下了伏笔。

2019年8月13日,律师前往看守所会见李某某,大致了解了案件经过。后续律师与办案警官联系,申请办理取保候审。

2019年9月16日,李某某从刑事拘留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最终结果:

李某某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达到了律师原先预期判处缓刑的效果。

律师分析:

本案是属于较为轻微的危害结果的刑事案件,在被告人能够认罪认罚的情况下,律师能够第一时间与办案人员取得联系,并辅助被告人家属在能力范围内积极的赔偿被害人,与此同时,也获得被害人谅解。这类刑事案件,律师就很有可能为被告人争取到从轻、减轻处罚的机会,并且有较大的概率争取判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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