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欠款还不上了要坐牢吗

2019/03/27 11:44:12 查看1236次 来源:马青山律师

  信用卡是很多年轻人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样东西,在这个消费主义盛行的年代,信用卡消费是年轻人提高消费能力的主要手段之一。但是每到还款日,面对高额的信用卡账单,又是一筹莫展。甚至还有部分人办理好信用卡,拿着信用卡在商场进行酣畅淋漓的一顿消费后,卡内额度花完了,找个垃圾桶就直接把信用卡扔进去,然后换个电话换个工作单位就以为那个逃避还款的义务了。每次看见或者听说这样的行为我都不禁为这些人感到着急。今天就来为大家普及一下,如果信用卡欠款换不上了的后果: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最新发布的《 关于办理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第七条 催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认定为本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有效催收”:

  (一)在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后进行;

  (二)催收应当采用能够确认持卡人收悉的方式,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

  (三)两次催收至少间隔三十日;

  (四)符合催收的有关规定或者约定。

  对于是否属于有效催收,应当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电话录音、信息送达记录、信函送达回执、电子邮件送达记录、持卡人或者其家属签字以及其他催收原始证据材料作出判断。

  发卡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应当有银行工作人员签名和银行公章。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需要主观上为恶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起刑标准也从原来的一万元提升到了五万元,也就是说如果你从借钱的那天起就没打算还这笔钱,然后欠了银行五万元,被银行有效催收了两次之后,还超过了三个月,你仍然装作没看见,拒不还钱,如果你的行为满足了上述一系列条件,那么你有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了。

  但是如果你能及时、积极的把钱还上,也可以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你欠款金额在五万元以下,银行可以民事起诉你,如果欠了五万元以上,可能警察就要来找你了。

  但是如果你不是恶意透支,也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就是花多了但是一时还不上了怎么办?律师的建议是:自己及时、主动联系银行,签一份还款计划书,还多还少无所谓,但是需要由积极还钱的态度,抓紧还钱就可以避免承担刑事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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