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涉嫌非法行医案--黎祖恒律师成功为其争取到检察院不予起诉决定、免除刑事处罚

2019/03/27 14:53:09 查看1078次 来源:黎祖恒律师

  以下是黎祖恒律师办案期间处理过的其中一个案件,陈某涉嫌非法行医案,在黎祖恒律师的努力下成功为其争取到检察院不予起诉决定、免除刑事处罚。

  陈某取得乡村医生资格证,并注册老家进行执业,取得执业证,但其并未在上述执业地点从事乡村医疗活动,而是在广州HP区租住的出租屋开设小诊所帮熟人朋友提供医疗帮助。2015年,陈某在其开设的小诊所帮曾某摘取宫内节育器,曾某在术后大出血被送医院治疗,曾某配偶报案。曾某的伤情经鉴定属重伤二级。陈某先被刑事拘留,在赔偿曾某5万多元医疗费后被取保候审。一年后,陈某涉嫌非法行医案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曾某向陈某提出15万元的高额索赔。

  陈某经同学介绍后委托黎祖恒律师进行辩护。黎祖恒律师经研究后,认为本案的关键证据(鉴定报告)存在重大错误,不应作为定罪依据使用,随即向检察院三次提出书面意见。检察院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经过黎祖恒律师的努力,在陈某象征性地赔偿曾某几千元后,检察院最终决定免除对陈某的刑事处罚,不起诉陈某。

  本案到此顺利完结。

  附法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五十七条 [非法行医案(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活动的。

  本条规定的“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参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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