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不知道的性权利

2019/04/04 20:32:35 查看1652次 来源:张荆律师

  你不知道的性权利

  摘要:在所有的公民自由权利中,性自由和性权利在中国最脆弱,最容易受到攻击。——李银河性是男女纯洁的美好行为!弗洛伊德将其定义为“由异性的身体上所得到的快感的满足”。第十三届世界性学会性权利宣言曾说过:“性权利是与生俱来的自由、

  在所有的公民自由权利中,性自由和性权利在中国最脆弱,最容易受到攻击。

  ——李银河

  性是男女纯洁的美好行为!弗洛伊德将其定义为“由异性的身体上所得到的快感的满足”。第十三届世界性学会性权利宣言曾说过:“性权利是与生俱来的自由、尊严和人人平等的普世权。”无论是孔子的“饮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还是古希腊三贤的人生极大快感理论(饮、食、性),都说明性是人类与生俱来的本能,是应该得到充分保护和尊重的。

  性有生理层面的特征,更有着情感和社会层面的特征,维护良好和谐的性关系对于促进人与人、人与社会间的和谐关系有着至关重要的发展。

  基于性的合理性,性权利则当然具备合法性。性权利可以从法律、伦理、人权等多维度进行定义,它有着多向度的权利形式。性权利不仅仅是夫妻性生活的权利,还涉及生理、心理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

  案情概要:

  2010年,大龄单身女青年丁某因不堪忍受父母的催婚之扰,便在某婚恋网站注册了个人信息,很快她就认识了“离异多年”,比丁某大26岁的李某。初始,丁某因年龄问题,多番拒绝李某的追求,可是架不住李某的穷追猛打和温柔体贴,最终败下阵来。

  在李某再三要求下,两人不久就同居了。不久,丁某发现自己怀孕,很是惊喜,想要和李某结婚。李某却总是以工作繁忙为由推脱,并说服丁某打掉了孩子。李某各种反常表现引起了丁某怀疑。经过一番调查,丁某发现李某非但不是单身,还继续以单身身份在婚恋网站发布着征婚信息……此时,丁某身体还未完全恢复,精神又受到重创,一怒之下将李某起诉至朝阳法院。要求李某书面致歉,并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0余万元。

  法院判决:

  丁某提出,李某主动结识自己,且多次邀约促成双方同居。之后,通过自我承诺及亲友协同等方式,恶意长期隐瞒已婚事实,给自己造成了严重的精神创伤。怀孕流产也导致身体受到伤害,李某理应书面道歉并做出经济赔偿。

  李某的代理律师则表示,双方都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在感情问题上是互动的,并不存在勉强。成年人应该有洞察力,并可以预见自己的行为后果。流产是双方协商的后果,而虚假的征婚材料只是有关个人品质问题,与本案无关。

  法院对于丁某所述事实予以采信。并认为李某的行为明显有悖于社会公德及公序良俗,亦有失诚实信用及道德准则,应当认定主观过错。李某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性权利,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15万元。

  案件分析:

  我国的民法并没有“性权利”这一概念。性权利是否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一直存在争议。有人认为,性权利是基于性关系而享有的名誉权;也有人认为,性权利就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本案则是将性权利视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

  相对于其它人格权,性权利具有生理性、社会性和情感性三大特点。这决定了性权利既需要法律保护其自由,也需要法律限制其滥用。在公法领域,针对违背性自由的行为,刑法规定了强奸罪和猥亵罪,然而在私法领域,对于性权利的保护还是一项空白。

  本案中,李某恶意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并诱惑急于结婚的丁某与其同居,发生性关系,致其怀孕、流产。丁某与李某的性行为,是在对李某婚姻状态误解的前提下发生的,并不是完全真实的意愿行为。因此,李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丁某性权利侵害。现代社会对在婚前性行为日渐宽容,同居期间怀孕流产的现象屡见不鲜。同居期间某一方是否出现侵犯性权利行为,关键点在于是否具有欺骗隐瞒行为。此次判决的意义,正在于彰显法律不容性欺骗。

  对于赔偿标准,本案主审法官孙琪表示,一般精神损害赔偿主要针对人格权下的身体权、健康权受到精神侵害的赔偿,根据评残等级就能确定赔偿范围。该案让大众关注焦点是如何界定“性权利”伤害。现实中,性权利导致的精神伤害是很难用具体数额衡量。本案最终确定赔偿金额达15万,超出了北京市高院内部规范性文件规定的10万元,是因为李某多次在婚恋网站注册虚假信息,危害巨大,影响恶劣,旨在以惩戒被告,警示社会。

  律师分析:

  1. 李某隐瞒婚姻状态骗色的恶劣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呢?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也就是说,诈骗罪侵犯对象只针对公私财物,超出公私财物范围,不构成诈骗罪。所以,李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2. 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呢?

  强奸罪是指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或者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行为。丁某与李某同居期间发生性关系时,李某并没有使用暴力行为,所以也够不上强奸罪。

  3. 婚恋网站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呢?

  婚礼网站作为媒介机构,对会员信息的真实性有基本的审核义务。在其自身审核能力有限的条件下,应该在网站醒目位置做好风险提示,并指导会员如何在线下自行核查对方的真实信息,而不应该只是单方面做出免责声明了事。

  类似司法判例:

  1. 2005年,李明方诉成都二医院因医疗过错导致妻子姚春元性功能丧失,侵害了配偶权权利,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72000元。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认为,李明方为已婚妇女,与丈夫正常的性行是其应有的权利,且该项权利属于生命健康权范畴。二医院的医疗行为造成李明方的妻子姚元春性功能障碍,也导致李明方失去了婚内正常性行为的权利,李明方与姚元春是基于不同内涵的生命健康权遭受侵害的受害人。

  性权利为抽象概念,其损害后果无具体量化标准,但性行为权能对已婚妇女的重要性无需证明。李明方请求二医院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予支持,赔偿金额酌定为20000元。被告提出上诉,成都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 李某诉邓某等七人精神损害赔偿案。李某的丈夫谢某在邓某等七人开办的有色金属厂做工,因矿车脱轨而受伤,导致永久性膀胱造瘘和性功能障碍。2011年9月,李某上诉至湖南桂阳县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10万元。

  法院认为,原告丈夫因被告的原因丧失性功能,原告认为被告侵害了其自身权利,要求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这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的“严重后果”。综上,原告方请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予支持。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判决赔偿10000元。被告以诉讼时效和原告不适格提出上诉,郴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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