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让您的债权在时光中“流逝”

2017/01/19 15:05:08 查看73699次 来源:周传豹律师

    诉讼时效,一个往往被当事人忽略的问题,却往往在案件当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一场诉讼,假如过了诉讼时效,则可能会使当事人面临败诉的法律后果。

    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便会丧失依诉讼程序保护其权利的可能性的民事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法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北京甲公司曾在1999年为天津乙公司承建一屋顶钢结构工程。在建成后,乙公司无力支付尾款18万元。经多次催要,均无果。甲公司安排专人负责债权问题,在一定期限内便去找乙公司要求其续写欠条,或者签署对账单。2006年6月,甲公司见仅凭协商实难奏效,便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支付工程欠款18万元及违约金10万元。该事宜尽管自事发之日起已经拖了7年了,但由于原告注重时效管理,使诉讼时效多次中断,从而起诉时未过诉讼时效。最终,人民法院完全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1年5月,河北省A公司向天津市B公司供应钢材,价款计人民币6万元,B公司书写了欠条。之后,B公司一直没有偿还货款。 A公司曾经多次打电话或者亲自派人来催要,但均为口头行为,没有留下任何书面的证据材料。后来,针对A公司的催款行为,B公司要么“捉迷藏”,要么不接电话。不得已,A公司于2006年11月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B公司偿还所欠货款及其利息。由于时效的问题,该案在诉讼过程中困难重重。

    通过以上两个案例的对比,我们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诉讼时效不是小问题,千万不要忽略了,以免自己的债权在时光的流逝中消失,成为心中永远的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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