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股东能否以股权转让为由拒绝补缴出资?

2019/06/12 09:28:33 查看1241次 来源:石文辉律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8月,A公司增资后,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甲作为A公司股东应补缴出资300万。A公司多次催促甲补缴出资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补缴出资300万。

  甲辩称,已将其名下全部股权转让给乙,并办理过户登记,拒绝补缴出资。

  二、法院裁判

  法院判决支持A公司的诉讼请求,甲应向A公司补缴出资款300万元。

  三、律师点评

  依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本案中,甲作为A公司的股东,应当履行增资义务。虽然甲已将全部股权转让给乙,但其出资不实的责任不应随着股权的转让而免除,其应依据章程约定和法律规定向A公司补足出资。

  【相关法条】

  《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石文辉律师

  盈科海口高级合伙人

  2018盈科全国优秀律师

  盈科海口公司股权法律事务部主任

  盈科海口第一届交通法律事务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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