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在检察院阶段得以不起诉的成功案例

2019/06/14 21:49:32 查看1661次 来源:李政律师

  人一旦涉及刑事案件,最直接现实的痛苦点是失去人身自由。而在因涉案被刑事拘留后能恢复自由的有四个途径可以做到案结、事了、放人:1、公安侦察阶段的撤销案件,结案放人;2、公安侦察阶段的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放人;3、审查起诉阶段的检察不起诉放人;4、法院判决无罪、不追究刑事责任,放人。律师做刑事辩护业务,无论在刑事辩护的那个阶段达到以上四个辩护效果之一,都可以说是达到了刑事辩护最佳效果。最近我代理的一起网络诈骗案,做到了检察院不起诉,放人。

  检察院不起诉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173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2018年7月,在豫东某专科学校上学的张亮(化名)因家境贫困就想利用暑假找份工作挣点学费,在网上就搜索到一家当地期货公司的招聘业务员的广告,底薪2000,外加业务提成,每天工作6个小时全部在办公室。张亮经过简单的面试顺利进入该公司工作,工作内容很简单:就利用公司提供的微信号,以美女身份加微信好友,邀请男性微信好友投资该公司的期货平台,买卖期货合约,并引导他们亏损,公司会提取客户亏损金额的10%作为业务员的拥金。这份工作干了不到二个月,该公司就因为涉嫌诈骗被查封,张亮因构成诈骗共犯而被刑事拘留。万般无耐之下,张亮的母亲委托我做其儿子的辩护人。

  在案件进入到审查起诉阶段后,我在看守所会见和反复审阅案件掌握案情的基础上,向检察机关提出关于对张亮不起诉的法律意见:1、张亮所在的公司系合法期货公司,引导客户所从事的期货交易均为真实的,只是引导客户交易的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但并不构成犯罪;2、张亮系公司最底层员工,如果公司构成共同犯罪,张亮也仅是从犯,在整个犯罪中作用极小;3、张亮在公司业绩量最少(7000元),社会危害性极小;综合以上这些情节,根据《刑诉法》第15条第1款之规定我们认为张亮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可以不起诉。刚开始时检察院办案人员对我的不起诉的法律意见并不认可,我们在多次交流和质证的基础上,又对案件相关关键证据(四个记帐本)的部分缺失提出质疑,检察机关又将案件退回补充侦察两次,并最终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决定对张亮免予起诉,并在劳动节前夕予以释放。

  刑事辩护的关键点在于抓住案件核心点,依据证据和法律作出有效辩护,我代理的这起诈骗案,正是做到这几点,才顺利实现了不起诉和案结、事了、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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