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家暴”了为什么法院仍不判决离婚?

2019/06/28 15:57:13 查看35488次 来源:贺萍律师

  2014年时我曾代理过一件离婚纠纷的案件,我代理的系女方。男女双方在同居期间生育一子,后于2013年在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女方诉称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且男方性格暴躁,经常打骂她及孩子,故女方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庭前调解、庭审过程中,男方均不认可双方感情破裂,且不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庭审完毕,签庭审笔录过程中,男女双方因口角之争而导致了肢体接触,现场混乱不堪,承办法官在劝导过程中还不慎被男方用桌上摆放的“被告”的铁牌所误伤,后3、4个法警到现场劝导后纷争才平息。发生此事后,我又重新写了一份代理词快递给法官,写明从庭审后的事件可以认定双方感情确以破裂,若不解除婚姻关系,只会造成双方更严重的伤害,特别是女方,针对打架、家暴等行为毫无招架之力,要求法院解除婚姻关系。但,中国自古劝和不劝分的理念、以及离婚案件的特殊性(需有证据证明双方感情已破裂),导致这场在法官眼皮地下发生的争端,仍然被忽视,承办法官仍按照他们的惯性思维,驳回了女方的诉讼请求。

  离婚困惑

  时有咨询者陈述,她老公打了她,有家暴行为,她要求离婚;她老公和其他女人暧昧,她要求离婚;她和老公分居2年了,要求离婚等等。殊不知,很多咨询者都对离婚的情形在脑海中有大致的轮廓,却没有深入了解导致只知其一不知其二,而耽误了自己。法律对离婚的情形是有明确的规定的,这就出现了很多“不明真相”的读者经常看不懂法院的判决,认为法官为什么总驳回?法官为什么总不判离婚的疑惑。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司法解释一第二条: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司法解释一第一条: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司法解释其他情形:

  1.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2.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认定为感情破裂

  以上重点均是持续性、经常性等字眼,故各位读者应注意若面对家暴、“出轨”等情节,应及时收集证据。在发生家暴行为时,应做到及时报警,及时就医,要求警察出警并做询问笔录,形成关键证据。在发生对方“出轨”时,应通过让对方写悔过书、录像等方式确认对方是持续性的行为。

  了解法条的规定后,在回去看法院的判决,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法院总是驳回诉求请求了。因原告的陈述仅为陈述,并未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或提供的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该行为系持续性发生。民事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为“谁主张、谁举证”,法院审理的是法律事实,需要你用证据去证明该事实,和发生的客观事实也许有出入,所以日常生活中,收集证据就显得尤为重要。

  若一方要求离婚,对方坚决不离婚的,在诉讼程序中,诉讼周期则会变得很漫长。实际操作中,第一次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且也没有证据证明符合感情破裂的情形的,则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后,需要从判决生效之日起算6个月后才能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7款:“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各位读者可以参考学习,有证据证明符合以下情节的,也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1. 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 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这条可忽略、法院一般不采纳)。

  3. 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 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 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 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 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 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 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 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 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 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 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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