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答辩状

2019/07/04 20:38:33 查看5262次 来源:方倡律师

  答 辩 状

  答辩人:XX

  被答辩人:AA

  被答辩人诉答辩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答辩人作出如下答辩:

  一、答辩人没有向被答辩人借款,答辩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借贷法律关系不成立,答辩人不应作为本案的被告。

  答辩人根本没有向被答辩人表达过借款的意思表示,被答辩人也未向答辩人作出出借相关款项给答辩人的意思表示,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未形成借款合意。被答辩人出借的款项,均系案外人SS所借,实际借款人系SS,被答辩人出借的每笔款项,均系被答辩人与案外人SS形成借款合意后,在被答辩人与案外人SS协商一致的情况下,SS将答辩人的账号提供给被答辩人,作为他们之间借款收款或还款使用,答辩人的账户只是作为被答辩人与SS之间资金来往使用,不是答辩人向被答辩人借款,涉案款项是SS所借,均用于SS的资金周转。被答辩人与SS的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聊天记录,均证实了涉案款项系SS因资金周转向被答辩人所借,与答辩人无关,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无借款合意,故此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借贷法律关系不成立,答辩人不应作为本案的被告。

  二、被答辩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与答辩人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

  被答辩人提交的银行流水,不能证实借贷法律关系存在,银行流水只能反映账户里的资金来往情况,不能证明双方约定了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等,被答辩人在起诉书中主张答辩人于2017年10月份借款30万元,并主张与被答辩人约定借款期限6个月,借款利率每月1.5%,是无中生有,没有证据证明,也无事实依据,被答辩人在起诉书中主张的其他几笔款项亦是如此,没有提供借条等证据证明双方约定了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等。《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然而,被答辩人并没有提供,故此,被答辩人主张的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等纯属凭空捏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被答辩人并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与答辩人之间就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等进行了约定。故此被答辩人与答辩人之间不存在借贷法律关系。

  从被答辩人与案外人的聊天记录可知,所谓的借款期限和借款利率等,均系被答辩人与案外人SS之间的约定,不是与答辩人的约定,被答辩人在起诉书中的主张显然与事实不符。

  三、被答辩人从未向答辩人催讨过款项,答辩人也未向被答辩人表达偿还款项的意思表示。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就涉案款项的偿还事宜无任何形式的沟通和联系,所谓的催要款项以及偿还款项,均系答辩人与案外人SS之间的意思表示。

  综上所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无借款合意,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法律关系,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借贷法律关系不成立,答辩人与涉案款项无关,答辩人不承担还款责任,依法应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律师资料

该律师其他文集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