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理解

2019/07/19 08:49:51 查看1256次 来源:蒋丽律师

  上市公司控制权问题源于公司两权分离理论,因上市公司的公众属性,该问题已引起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管理层;证券行政监管部门;研究机构;社会公众等不同部门的广泛关注。对于该问题的研究,以经济学、金融学、管理学、会计学等学术领域居多,基于法学方面的研究,尚存一定空间。

  一、公司控制权的概念

  在我国,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也就是说,实际控制就是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的行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从法律实务上,我国法律采纳了源于英国的控制权定义,从股权、表决权、董事会选任等方面作出了具体的定义。

  二、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法律层次

  1、股东控制权

  股东控制权是指权利主体为控制股东的公司控制权。此种控制权是以所有权为基础,又可细分为近乎全部所有控制权、多数所有控制权、非多数合法所有控制权和少数所有控制权。这里的“近乎全部”、“多数”、“非多数”和“少数”均是基于该股东所持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股东控制权普遍存在于非上市公司中,因其所有权(股权)与控制权出现了重合,实际是两权合一的传统公司形态,所以较两权分离的现代公司,其形态和结构均更简单,适合非上市公司的运营和应用。但是,在上市公司领域,股东控制权型的公司比例则较非上市公司的比例要小,其原因是,上市公司的股权更加分散,管理更加专业,因此,两权分离的公司形态更为集中。

  2、经营者控制权

  经营者控制权,又称内部人控制权,是指权利主体为控制经营者的公司控制权。在公司规模日趋变大、所有权分散化增强的过程中,公司控制权与作为所有者的股东整体逐渐疏离直至最终完全割裂。当最大的单一股权不足1%时,也就没有哪个股东能够仅仅凭借其持有的股票而处于对经营者施加较大压力的地位,或者以其持有的股票为核心,集中多数投票权而取得控制地位。虽然以上是伯利与米恩斯阐述的极端案例,但其揭示的是由传统两权合一公司向两权分离的现代公司的演进过程,即客观上,随着公司的发展,特别是上市成为具有社会属性的公众公司,公司控制权势必与公司所有权分离,并落入经营者的手中。

  3、利益相关者控制权

  利益相关者控制权是指权利主体为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公司控制权。该种控制权可以理解为一种外部控制权,即公司陷入危机,公司的债权人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甚至政府、法院等行政、司法机关均有可能介入公司,从而取得公司控制权。该种情形越来越多被利用为一种控制权争夺的授权,即利用上市公司深陷危机的情形,利用关联方为公司债权人的机会,通过债转股模式、诉讼-执行模式或破产模式等,对公司进行控制。

  4、共同控制权

  共同控制权是指权利主体由前述几类控制权主体当中的两类或多类以相对独立平等的地位,通过相互合作的方式共同拥有的公司控制权。比如,由两个或多个强有力的持少数股权者通过某种可操作的安排来共同保有控制权,或者少数股权者与经营者联合进行控制的情况,以上公司控制权模式在美国都很常见。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控制权已被分割,并可以将其称之为“共同控制”。然而,这种控制权在中国境内上市公司中,逐步在减少,公司往往通过员工股权激励的方式,将经营者的股权限定在安全范围内,且将该等持股与员工在本企业的职业生涯高度粘合,实质上是排除共同控制权的一种方式。另外,公司外部利益相关者与公司控制权形成的是天然的排斥关系,只有通过诉讼的强制手段框架下才能实现,因此利益相关者控制权也很难与股东控制权或经营者控制权兼而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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