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诈骗案件大数据分析及刑事辩护

2019/07/19 11:53:14 查看1044次 来源:朱建波律师

  青岛市诈骗案件大数据分析及刑事辩护

  作者:朱建波 闫福然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近年来,我市诈骗案件曾高发趋势、诈骗数额增大、种类繁多。崇鼎刑事辩护团队通过总结我市诈骗案件裁判情况,提炼有效辩护要点,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

  一、青岛市诈骗案件大数据分析

  1.青岛市诈骗案件数量曾上升趋势。2013年-2018年,青岛市各级法院公开上传的一审裁判诈骗刑事案件共计315件,其中2013年22件、2014年60件、2015年48件、2016年48件、2017年63件、2018年72件,诈骗案件数量整体曾上升趋势。

  2.诈骗案件取保候审率30%。根据大数据统计,2013年-2018年的刑事案件中,92个案件犯罪嫌疑人通过取保候审方式进行诉讼程序,取保候审率为30%。(图)

  3.诈骗案件缓刑率35%。根据大数据统计,2013年-2018年的刑事案件中,112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判处缓刑,诈骗案件缓刑率为35%。

  4.诈骗案件量刑集中在三年以下。2013年至2018年间诈骗罪量刑案件量中,三年以下为176件,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为86件,十年以上为38件,无期徒刑为3件。

  二、青岛市诈骗案件量刑标准

  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定,诈骗罪量刑方法如下:

  1.三年以下量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诈骗数额达到6千元的,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诈骗数额每增加3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3)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情形。

  诈骗数额虽已达到6千元数额较大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认罪、悔罪的,可依法免除处罚: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谅解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2.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诈骗数额达到7万元不满8万元,且具有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诈骗解释》)第二条所规定的“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五种情形之一的,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诈骗数额达到8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5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3)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情形。

  3.十年以上量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诈骗数额达到45万元、不满50万元,且具有《诈骗解释》第二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诈骗数额达到50万元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3万至5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3)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情形。

  三、诈骗案件辩护方案

  辩护律师可根据案件情况作无罪辩护、罪轻辩护,山东崇杰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整理的辩护方案如下:

  (一)无罪辩护方案

  1.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进行无罪辩护。

  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诈骗故意重点在于考量行为人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即在行为人获取财产时,其动机如何,是以占为己有为目的,还是处于其他原因。一般可以通过考察以下几个方面侧面印证是否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1)行为人获取资产后流向、用途,如个人挥霍等。

  (2)行为人获取财产时的经济状况及后期是否有偿还借款的可能性。

  (3)行为人是否信守承诺,真正履行了双方约定的事由。

  (4)行为人是否具有隐瞒事实或者虚构真相的情形发生。

  综上所述,辩护律师可以结合证据多角度侧面印证行为人不具有主观占有目的,达到辩护无罪目的。

  2.从行为人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进行进行无罪辩护。

  诈骗罪除了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外,最重要的就是行为人为了取得财物,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因此,辩护律师在辩护过程中,可以从案件证据角度分析当事人是否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情况。

  3.从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角度进行辩护。

  根据《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1〕7号)第三条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1)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2)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3)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4)被害人谅解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二)罪轻辩护方案

  1. 积极退赔、争取被害人的谅解进行罪轻辩护。

  根据《山东省量刑指导意见》,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获得被害人谅解的,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2.重点审查犯罪数额进行从轻辩护。

  诈骗罪的犯罪数额直接影响到定罪量刑,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对金额的认定是否确切是诈骗罪的重要切入点,如案发前已被追回的被骗款额应扣除;电信网络诈骗实际骗得财物为准;社保诈骗中,先行支付给国家的数额应当扣除;借贷型诈骗案发前已付利息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连环诈骗的犯罪数额,应以被害人实际损失额为准。

  3.从犯情节进行罪轻辩护。

  根据《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6年12月19日)规定,对犯罪集团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的从犯,特别是在规定期限内投案自首、积极协助抓获主犯、积极协助追赃的,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根据《山东省量刑指导意见》,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况,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对于共同犯罪中罪责相对较轻的主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山东崇杰律师事务所---崇鼎刑事辩护团队

  崇鼎刑事辩护团队专业从事刑事辩护业务,团队汇聚了一批挚爱刑辩的专业型律师和资深检察官,他们专注刑事业务,专办刑事案件,业务技能娴熟精湛,工作态度精益求精,案件办理注重细节,庭审过程预先演练,既增强客户体验,又确保案件质量,最大限度维护客户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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