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阶段成功争取到不予批准逮捕,崇鼎刑事辩护团队成功取保候审当事人

2019/07/19 12:19:52 查看2076次 来源:朱建波律师

  案情介绍

  犯罪嫌疑人刘某在2017年12月介绍王某(已判刑)收购朱某的养殖海鱼,货款价值10万。后刘某协助王某卖掉涉案货物,收回货款的王某并没有归还朱某货款,朱某遭受了极大损失。后王某向刘某支付了2万余元。

  王某因涉嫌多起同类欠款不还事件,在2018年以构成合同诈骗罪被某市人民法院追究刑事法律责任。后在2019年6月8日青岛市公安局某分局将刘某刑事拘留,指控其在王某诈骗朱某案件中实施共同犯罪。2019年7月8日,青岛市公安局某分局将该案向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批准逮捕申请。

  办案经过

  1、接案。2019年6月26日,崇鼎刑事辩护团队接受犯罪嫌疑人刘某家属的辩护委托。

  2、多方核实案情,确定辩护方向。

  (1)崇鼎刑事辩护团队于6月27日第一时间会见了当事人,了解了案情细节。首先刘某并不知情王某诈骗的意图,即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其次,刘某伟并没有参与到王某诈骗行为中,没有共同犯罪行为。再次,刘某与王某之前具有债权债务关系,刘某伟帮王某垫付大量资金,故本案中王某支付给刘某的2万系还债行为。

  (2)多方了解案情,全面了解案情。崇鼎刑事团队多种渠道了解得知,王某在归案后提到了与刘某伟共谋、分赃,因此刘某被列入共同犯罪嫌疑人。并查询到王某的刑事判决书,得知王某共实施在三起欠债不还,共涉嫌诈骗50余万元。

  3、确定最终辩护方案

  (1)犯罪嫌疑人刘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目的。刘某本人没有占有被害人财物的主观目的。刘某对王某合同诈骗的主观目的毫不知情。

  (2)犯罪嫌疑人刘某客观上没有实施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刘某与朱某之间不存在买卖交易。王某购买虾拒绝付款后逃匿的行为和刘某无关。

  (3)犯罪嫌疑人刘某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对刘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无社会危险性。刘某家属主动支付朱某人民币3万元。

  4、在合适的时间向检察院递交不予批准逮捕申请书。崇鼎刑事团队第一时间掌握到案件报批捕的时间节点,并向检察院相关部门提交我我方的律师辩护意见书。

  案件结果

  最终,本案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刘某,侦查机关第一时间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当晚执行。

  办案心得

  1. 抓住“黄金37天”的辩护期间至关重要。“黄金37天”是指在侦查机关作出刑事拘留决定与检察机关作出批捕决定之间的期间,系固定案件证据的重要阶段,做好“黄金37天”的辩护可以为当事人争取到无罪或不批准逮捕的最佳辩护效果。

  2. 第一时间沟通了解案情,对委托人或犯罪嫌疑人一方的案情描述存疑,全面多方位了解案情,才能做到还原事实、对症下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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