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效力?

2019/07/23 18:59:21 查看1314次 来源:王海玉律师

  仲裁与诉讼相比,仲裁具有诉讼所不具有的特点,比如:保密性、自愿性、一裁终局制度等,但当遇到纠纷时是选择仲裁还是诉讼,则要看双方是否有达成仲裁协议。若无仲裁协议,则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协议可以是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也可以是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本文讲述的是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

  一、合同效力是否影响仲裁条款的效力?

  答案:不影响。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九条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七条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二、合同不成立是否影响仲裁条款的效力?

  答案: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九条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都是以合同成立为前提。若合同不成立,也就不存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情形);

  案例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二终字第428号“招行无锡分行与光大银行长春分行委托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见《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委托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审判长万挺,代理审判员周其濛、宋冰),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裁判文书选登》(201607/237:12)。

  本案的裁判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7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规定适用于已成立合同。但如果合同是虚假合同,双方对合同的成立不是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不成立,不能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三、仲裁条款效力确认的途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2、请求法院确认的案由为: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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