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辉动态|对赌条款、短期融资、挂名股东合同效力、股转债与资本维持关系等法律问题之归纳总结(第39期)

2019/07/29 12:01:59 查看1010次 来源:石文辉律师

  2019年7月26日下午,盈辉律师团队集体研讨会正常进行,本期主要内容为对赌条款、短期融资、挂名股东合同效力、股转债与资本维持关系等法律问题之归纳总结。为了维护好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团队将不断钻研、学习,提高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一、投资协议中“对赌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

  对赌条款是指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收购协议时,对未来不确定的情况进行一种约定。在约定的条件成就时,投资方可以行使一种权利;若约定的条件未成就,融资方可以行使一种权利。

  目前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未就对赌条款的效力作出明确约定,且最高法院也未出具相关司法解释。在实践中,法院裁判一般认为投资方与公司间的对赌条款无效,投资方与股东间的对赌条款有效。

  综上,投资方应尽量避免与目标公司的对赌,否则可能被认为损害公司或债权人的利益而被认定为无效。

  二、为短期融资而进行的股权转让、股权回购是否合法?

  股权转让方因融资需要,通常以股权转让的形式进行融资,并约定在一定时间、情形下进行对该转让股权进行回购。

  在实践中,股权转让协议转让、股权回购等作为企业之间资本运作形式,已成为企业之间常见的融资方式。如果并非以长期牟利为目的,而是出于短期融资的需要进行的股权转让、股权回购,其合法性应予承认。

  三、挂名股东擅自与他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挂名股东是指具有股东的形式特征,实际上不出资的工商部门登记的虚设股东,也称名义股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力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无权处分的规定处理。

  因此,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也履行了公司法上关于公司内部转让股权的形式要件,挂名股东转让股权行为应为有效。

  四、“股转债”决议违反资本维持原则是否导致无效?

  公司资本维持原则是指公司在存续期间,经常保持与资本额相应的财产,以防止公司资本实质性减少,保护债权人利益,确保公司本身业务活动的正常开展。

  关于“股转债”的决议,违反公司资本维持原则,亦不符合《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的立法精神及法律规定,损害公司及债权人利益,应属无效。

  石文辉律师

  盈科海口高级合伙人

  2018盈科全国优秀律师

  盈科海口公司股权法律事务部主任

  盈科海口第一届交通法律事务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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