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工伤后,应做这些!(附详细流程)

2019/08/15 17:56:36 查看956次 来源:王伟栋律师

  发生工伤后,别慌,应做这些!(附详细流程)

  生活多风险,如果职工在工作期间(包括上下班途中)受伤或身亡,应当如何申报工伤,申报工伤的流程是什么?单位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承担哪些责任?

  现以厦门为例,对发生工伤事故后需要做哪些事进行详细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明确能够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

  特别提醒:用人单位与员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员工能否申请工伤认定的先决条件。若未签订劳动合同,须尽快提起劳动仲裁,以仲裁裁决的方式认定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一般实践中,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多种多样,如:工资条、工资卡、门禁卡、工作服、录音、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

  当然法律还规定几种出于保护弱者的目的,不以劳动关系为决定前提,即可申请工伤认定的情形,本文暂不讨论。

  一、申报工伤的流程

  1、进行工伤认定申请

  A工伤申请时限

  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B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地点

  一般是在参保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工伤认定;若公司未依法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的,则在公司生产经营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工伤认定。

  以厦门市为例:

  市人社局工伤认定窗口咨询电话:12333

  思明区工伤认定窗口:前埔东路西侧思明区行政服务中心1303室20号;电话:2668875/2667207

  湖里区工伤认定窗口:枋湖南路161号232室;电话:5722181

  海沧区工伤认定窗口:滨湖北路9号(海沧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12号窗口;电话:6517287

  集美区工伤认定窗口:台商投资服务中心405室;电话:6216573

  同安区工伤认定窗口:同安区环城西路99-99号;电话:7022994

  翔安区工伤认定窗口:翔安区新店路2009号308室;电话:7889982

  2、提交申请材料

  (用人单位申请时,以下材料要求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均需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窗口人员核对原件)

  (一)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原件一份。

  (二)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一份。

  (三)受伤职工签名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一份。

  (四)职工受到事故伤害的需提供医疗机构出具受伤后含首次病历的诊断证明复印件一份;职工患职业病的还应提供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五)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或伤者委托他人申请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六)属于下列情况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应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有效证明复印件一份。

  2、属上下班途中发生的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应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上下班路线平面图、租房协议复印件或居住证明复印件一份。

  3、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应提交因公外出的有效证明、公安部门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复印件一份。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提交亲属关系证明及亲属身份证复印件、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复印件各一份。

  5、属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应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或颁发的荣誉证书复印件一份。

  6、属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应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旧伤复发确认书复印件一份。

  注意事项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审核需要,属于下列情况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1、属非正常上班时间及非正常班次发生的工伤,应附送上下班时间签到表单或考勤打卡记录复印件一份,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2、患职业病的,应提交依法取得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复印件一份。

  3、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无法提供证明材料的,应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出具的确认劳动关系的裁决书复印件一份。

  4、属建筑工程事故的,应提交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职工花名册复印件一份或建筑行业紧急临时用工按参保处理核准表原件二份、建筑行业工伤保险项目团体参保登记表复印件一份,超过施工期限的应提交在建证明原件。

  5、事故伤害中有120报警或者110报警的,应提交报警记录复印件一份,并核实原件。

  6、申请表内非受伤职工本人签字的,应提交签字人与受伤职工之间关系的有效证明、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并留联系电话。

  3、是否受理决定

  a、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b、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不予受理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一)超过法定时限提出申请的;

  (二)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有管辖权的;

  (三)不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职权范围的;

  (四)受伤害人员是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对《不予受理通知书》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若最终裁决撤销,可要求人社局根据裁决作出受理决定。

  4、工伤认定结果

  根据法律规定,应在60个自然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但厦门人社局承诺在24个工作日内办结。

  5、救济途径

  对工伤认定决定结论不服的,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若最终裁决撤销认定结论,则人社局将根据裁决重新作出认定结论。

  二、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流程

  1、鉴定范围和条件:

  发生工伤后,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伤残等级鉴定申请受理地点

  以厦门市为例:

  厦门市湖里区云顶北路842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A厅25-26号窗口

  3、提交申请材料

  以下申请材料中要求提供复印件的,需当场核验原件;带★为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核验材料,不需要收取。

  (一)工伤职工劳动能力等级鉴定:

  1.《厦门市职工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初次鉴定专用)原件一份;

  2.身份证复印件;

  3.★工伤认定书复印件;

  4.治疗工伤的出院小结或记录、各种检查报告单A4复印件各一份(需加盖医院的复印专用章);

  5.伤残部位存在疤痕、畸形;肢体存在缺损、缺失; 工伤部位为烧伤者;须提供伤残部位医疗终结后的正面四寸彩照一张(其中手指末节部分缺损的,应提交正反面四寸彩照各一张);

  (二)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确认(旧伤复发为申请前提):

  1.《厦门市工伤职工待遇项目鉴定确认申请表》原件一份;

  2.身份证复印件;

  3.★工伤认定书复印件;

  4.★初次或再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复印件;

  5.初次鉴定后治疗工伤的病历资料、出院小结、检查报告单复印件各一份(需加盖医院的复印专用章);

  (三)工伤职工康复治疗确认:

  1.《厦门市工伤职工待遇项目鉴定确认申请表》原件一份;

  2.身份证复印件;

  3.★工伤认定书复印件;

  4.诊疗病历、出院小结、各种检查报告单复印件各一份(需加盖医院的复印专用章);

  (四)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确认:

  1.《厦门市工伤职工待遇项目鉴定确认申请表》原件一份;

  2.身份证复印件;

  3.★工伤认定书复印件;

  4.★已进行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的,须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复印件;

  5.诊疗病历、出院小结、各种检查报告单复印件各一份(需加盖医院的复印专用章);

  (五)工伤职工生活护理等级鉴定:

  1.《厦门市工伤职工待遇项目鉴定确认申请表》原件一份;

  2.身份证复印件;

  3.★工伤认定书复印件;

  4.诊疗病历、出院小结、各种检查报告单复印件各一份(需加盖医院的复印专用章);

  (六)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延长)确认:

  1.《厦门市工伤职工待遇项目鉴定确认申请表》原件一份;

  2.身份证复印件;

  3.★工伤认定书复印件;

  4.诊疗病历、出院小结、各种检查报告单复印件各一份(需加盖医院的复印专用章);

  (七)工伤职工医疗依赖确认:

  1.《厦门市工伤职工待遇项目鉴定确认申请表》原件一份;

  2.身份证复印件;

  3.★工伤认定书复印件;

  4.★初次或再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复印件;

  5.初次鉴定后治疗工伤的病历资料、出院小结、检查报告单复印件各一份(需加盖医院的复印专用章);

  (八)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1.《厦门市职工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 》(复查鉴定)原件一份;

  2.身份证复印件;

  3.★工伤认定书复印件;

  4.★初次或再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复印件;

  5.初次鉴定后治疗工伤的病历资料、出院小结、检查报告单复印件各一份(需加盖医院的复印专用章)。

  4、等待通知,参加鉴定

  收到通过后,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和地点,携带治疗期间的完整病历、片子、报告、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等诊断资料,按时参加鉴定体检。

  5、法定时限:

  自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个自然日内作出鉴定结论,特殊情况90个自然日。

  厦门承诺时限为21个自然日,特殊情况31个自然日。

  6、救济途径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三、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核发

  1、工伤赔偿标准

  赔偿项目赔偿标准赔付主体

  医疗费

  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康复性治疗费用保险基金

  住院伙食补助费一般为100元/天保险基金

  误工费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一般不超过12个月,特殊经延长后不超过24个月用人单位

  定残前护理费不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21日后的50%计发,

  所在单位派员护理的除外用人单位

  定残后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4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3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保险基金

  辅助器具费用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保险基金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合理的费用支出,要求票据时间和事故发生对应保险基金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7个月的本人工资

  保险基金

  伤残津贴

  保留劳动关系为前提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元/月)×90%

  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元/月)×85%

  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元/月)×80%

  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元/月)×75%保险基金

  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元/月)×70%

  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元/月)×60%用人单位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解除劳动关系为前提(统筹地区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伤残系数 保险基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解除劳动关系为前提(统筹地区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伤残系数

  伤残系数:1级1;2级0.9;3级0.8;4级:0.7;5级0.6;6级0.5;7级0.4;8级0.3;9级0.2;10级0.1(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用人单位

  2.

  提交申请(表格中内附具体提交材料)

  (一)轻伤或5-10级工伤职工待遇申请:

  直接回复关键词“工伤待遇1”即可获取详细内容

  (二)工亡或1-4级工伤职工待遇申请:

  直接回复关键词“工伤待遇2”即可获取详细内容

  注:以上申请事项暂未包括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及购置安装维修辅助器具的费用。

  (三)购置安装维修辅助器具申请:

  直接回复关键词“工伤待遇3”即可获取详细内容

  伤残津贴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不可同时主张,同意解除劳动关系,则可主张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不解除劳动关系,可主张伤残津贴:

  (四)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为前提):

  直接回复关键词“工伤待遇4”即可获取详细内容

  3.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完成核发,厦门为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发。

  发生工伤后,工作地和参保地为厦门的读者可严格按照上述三个步骤,进行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及工伤保险待遇结算,在最大程度上保证你的合法权益。至于外地读者,可将本文作为参考依据,因为具体步骤都是一致的,仅个别材料的提供会有些许差异,建议事先电话咨询当地的人社局(可拨打“114”查询当地人社局电话)。

  另,上述表格中所列明的某些赔偿项目的赔偿主体为用人单位的,若职工向用人单位主张系用人单位需赔付的项目,用人单位拒不赔付,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以上文章为王伟栋 律师原创,如需转载或引用该文章的任何内容,请私信沟通授权事宜。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