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孩子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的适用条件

2019/08/19 22:50:23 查看1409次 来源:盛德慧律师

  近期,有当事人咨询因夫妻感情破裂其已经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现涉及到孩子抚养权归属问题,孩子系残障人士,生活不能自理,其单独抚养孩子都比较困难,能不能主张轮流抚养?法院会不会支持?

  在考虑孩子抚养权归属时,一般涉及的是孩子抚养权归哪一方所有,孩子由夫妻双方轮流抚养的比较特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所以轮流抚养适用前提是有利于孩子利益,然后父母双方须协商一致。

  参考案例: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通中民终字第3144号案

  本院认为:“本案中,严某与周某甲未能就婚生子周某乙实行轮流抚养达成一致协议,人民法院不宜判决实行轮流抚养。且离婚后父母居住在不同的地方,实行轮流抚养的情况下,子女需要定期更换住址,这需要子女每过一段时间就适应一个新的环境,这会对子女上学受教育造成较大的影响,造成子女生活、成长的不稳定。因此,原审判决由父母轮流既不符合相关规定,亦不利于孩子利益,本院予以纠正。”

  所以即便客观上存在一方抚养确实比较困难的情形,但是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考虑,在夫妻双方无法就轮流抚养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法院无法径行判决孩子由夫妻双方轮流抚养,但是基于孩子的特殊情况,法院会在抚养费上予以一定的增加。

  参考案例1: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六民一终字第00610号

  “但考虑到韦某某是智障儿童,生活不能自理,应酌情增加护理费用500元”

  参考案例2:广东省花都市(区)人民法院 (2017)粤0114民初3249号

  “关于子女刘某丙的抚养问题,因刘某丙是女孩子,且出生后即患二级智力××,考虑其长大以后的生活,生理照料问题,应由其母亲原告钟某甲抚养比较合适其成长。同理,因刘某丙为天生性智障,二级智力××,抚养其成长的难度比其他子女大,故应在抚养费方面适当增加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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