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平顶山法院起诉离婚,这样办效率最高!用两份本市判决教你少走弯路!

2019/08/23 11:29:18 查看1158次 来源:侯高勋律师

  我国离婚率逐年攀升,离婚问题已经普遍存在!如果说什么类型的案件当事人一个小时都不能(愿)等,那就

  唯属离婚!夫妻双方由爱生“恨”或者本就无爱后生“恨”,恐怕最想要的就是一张离婚证或者准予离婚的判

  决书!

  虽说婚姻自由,但婚姻不是儿戏;大多情况下不是你想离就能离!更何况,结婚时是双方同意自愿的,离婚也

  应当一样!即,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也是十分快捷的!

  但往往明明没有什么感情,一方还死拖着不同意离婚(原因可能多种多样,夫妻财产分割不一致,孩子抚养权

  协商不统一等!),不能达成一致,协议离婚的路就会被堵死!

  我国婚姻法提供了除协议离婚外的第二种离婚途径,即诉讼离婚!是第二种途径那么就不同于第一种,如果符

  合法定条件,法院判离,并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诉讼离婚只重证据与法律规则,当事人不同意或者

  同意离婚的态度,法院不作为主要考虑因素!

  那么离婚诉讼法院判离的标准是什么?怎样才能少走弯路,更高效的进行离婚诉讼?本文通过两份真实判决书

  向大家解析!

  第一份驳回诉请判决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豫0403民初293号

  原告:刘某,男,199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鲁山县。

  被告:乔某,女,汉族,199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

  原告刘某诉被告乔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被告乔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诉称,我与被告2015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生育子女。(双方均系再婚)被告乔某婚前于2010年8月9日生一男孩儿,叫胡某某。原、被告结婚仓促,原告为结婚仅送被告财礼达7万元之多,加上平时给被告看病、买衣物等共花有十多万元。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因为家庭琐事生气、吵架,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坚决要求离婚,并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礼金70000元。

  被告乔基辩称,我和原告感情没有破裂,并未收到原告所谓的彩礼七万多元,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15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

  ××××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生育子女。(双方均系再婚)被告乔某婚前于2010年8月9日生一男孩儿,叫胡某某。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因为家庭琐事生气、吵架,致使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材料、庭审笔录、原告提供的证据在案为凭,这些材料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虽因家务琐事生气,其主要原因是缺乏沟通和相互理解,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庭审中,被告不同意离婚,要求和原告沟通,对家庭对原告还有感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乔某离婚。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张华民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东峰

  以上判决,夫妻二人结婚不到两年,男方起诉离婚,女方不同意离婚;

  女方的理由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真的是么?该判决还有“二婚”、“彩礼”等因素,是否离婚恐怕不能

  单单考虑感情问题!

  该判决“法院认为部分”书写十分简练,即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还有和好可能!

  但能诉讼到法院离婚的,十有八九是和好不来了!

  第二份判决法院判离

  民事判决书

  (2017)豫0403民初699号

  原告张某,女,1980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告王某,男,197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顶山市高新区。

  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张华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0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儿,取名王某某。×年×月×日生一儿子,取名叫王某2.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原告于2016年诉至平顶山市卫东区法院,法院于2016年5月25日判决不予离婚,但是我们关系并未和好。于2015年分居至今,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坚决要求离婚。

  被告张延伟辩称,感情确实破裂,同意离婚。离婚后,我要求抚养儿子,要求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抚养费支付多少依法处理。至于女儿王星星她现在已16岁,愿意随谁生活随谁。如果原告不同意支付抚养费,我愿意二个孩子都抚养,抚育费自理。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于2000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儿,取名王某某。××××年××月××日生一儿子,取名叫王某2。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生气,于2015年分居至今,原告张某曾于2016年向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403民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双方不准予离婚。但双方并未和好,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婚后共同财产:东西配房二间,南北配房二间。原、被告双方无婚前财产、共同存款及债权债务。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材料、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及庭审笔录在案为凭,这些材料已经庭审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经常因为家庭琐事生气,于2015年分居至今,致使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应当准予离婚。被告辩称,其要求抚养儿子王进宝,并要求原告支付抚养费,如原告不支付抚养费,其要求二个孩子都归其抚养的辩称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原、被告婚后共生育一儿一女,女儿随母亲生活,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和日常生活,故其女儿王星星应随其母亲生活,儿子应随其父亲生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

  二、婚生女儿王星星随其母亲张某生活,抚育费自理。待其成年后,随父随母自择。婚生儿子王进宝随其父亲王某生活,抚育费自理。待其长大后,随父随母自择。.

  三、东西配房二间,南北配房二间归被告王某居住。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张华民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东峰

  此份判决被告即王某同意离婚,但请您忽视这一情况!因为已经阐明,法院判决不依当事人意志为转移;

  本判决书提到的(2016)豫0403民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即女方第一次起诉男方离婚,男方缺席,虽然

  其也表示同意离婚,但118判决书并没有判离!

  侯律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

  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

  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以上条款只要符合一条,就可能被法院支持离婚请求!(注意是可能,下文详解!)

  重婚自不必说,是犯罪了!提离婚法院当然会支持!与他人同居,这个不能单靠嘴上表白,要有证据!

  家暴、虐待、遗弃,这些都需要证据,比如家暴,需要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处理意见书、医院诊断证明、身体

  受害照片或者小区监控等,这些证据不必全有,但至少应当能够全面证明事实真实存在!

  赌博、吸毒这一条分两个层面来看:第一,有赌博、吸毒的行为,吸毒不说了;赌博不太好界定,严重的要判

  刑,但不严重的就不算赌博么?第二,屡教不改,一次两次不改还是三次四次不改叫屡教不改?这个法律并没

  有太明确规定!

  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这个重点强调一下,根据司法实践,八成以上的离婚只有靠这一条来离婚了!因为确实

  其他几条很难取证和判断!但请注意,该条也分为两个层面理解:第一,感情不和是分居的原因,因工作分居

  不符合本条所述!第二,分居满两年,注意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分居不是分屋!是住在不同套房子

  内!该条的证明义务不算特别重,一般来说对方也不会否认,另外确实需要证据也可以找人证作证,一般分居

  时间这个事实稍作证明,法院就会采信!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是法律的兜底条款,法律条文不可能穷尽一切人间百态,简单地说,不属于一

  般人考虑范畴!

  通过以上分析,大家应当明白了,法院判离的“法律标准”!其实更多的是看是否分居满两年!

  这些标准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核心标准!最高院曾经发布过“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司法解释意见,

  但该解释是1989年发布,时至今日婚姻法已经修订过,该解释当中很多条款已经不符合实际情况,且大多与

  现行婚姻法重复且书写笼统,一句话:遵照本文的标准即可!本文囊括了法律层面标准和司法实践惯例的标

  准!并非纸上谈兵的在这里教条!

  侯律评析

  上文已经说了一些法律层面判断是否判离的标准,也已经提到,即使符合那些标准也只是“入门标准”!并不

  是能确保百分百判离,这是为什么呢?就要说到司法实践的问题!

  第二份判决书能够判离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原告也就是女方起诉过离婚,这次是第二次起诉离婚!这就是重点:

  一般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都不会判离!要给双方一个和好的机会!

  为什么这么做?因为能否判决男女双方离婚的核心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这个判断题太难!虽然有法

  律规定帮助判断,但大多太过模糊!即使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就一定是不可能和好么?这个谁也不能说!因

  此,法院对于第一次起诉离婚的如果没有特殊情况,是不予判离的!

  但并不是说,所有离婚都要第二次才判离!有的第一次就能判离,这就是证据充实,情节特殊的情况!有些三

  次起诉也不判离!这就是准备不足,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比如男女双方都八九十岁,在牵涉到夫妻财产问题,

  一方到法院起诉离婚,如果判离万一“气死”一个真不好说!

  总结一段话:想离婚看自己是不是已经分居满两年!如果不是那就要看看自己家庭有没有特殊情况,比如家暴

  之类(要有证据!),如果没有那么大体诉讼到法院,法院不会判决离婚!但不要误会!即使不会判离,如果

  真的过不下去也要起诉,因为您的目标是第二次起诉!没有第一次就没有第二次,有了第一次,法院驳回要求

  双方尝试修复夫妻感情,那么第二次起诉的时候就可以说:“已经按照法院要求尝试修复夫妻感情,现在确实

  无法修复,因此再次起诉希望法院判决准予男女双方离婚!”这样法院才能判如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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