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买卖二手房,签订阴阳合同为避税,谁知买方暗下套,起纠纷!

2019/08/27 17:29:48 查看2109次 来源:侯高勋律师

  二手房交易每天都在发生,买卖双方在交易时签订两份合同,即所谓“阴阳合同”,目的为了避税。这个已

  经是公开的秘密,但您是否知道这种操作所存在的民事甚至刑事风险!

  事件概述

  张先生欲出售自有的一套商品住房,彭先生欲购买;

  彭先生与张先生通过讨价还价,确定最终的购买价格为50万元,且约定一切税费均由彭先生承担;

  彭先生提出,为了少缴纳税费,在进行正式合同网签时候,将房屋价格写的低一点;张先生考虑到虽然已经

  约定一切税费由彭先生承担,但其实出售二手房按照法律规定,卖方也是需要交税的,故同意!

  彭先生与张先生签订《房产转让协议》(价格50万),在网签时候又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协议》(价格30

  万);

  彭先生与张先生签订第一份协议时支付了30万,按照约定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时再支付20万;

  但彭先生在房屋过户登记时,拒绝给付张先生20万余款,并称应当按照后签订的一份协议也是网签正式的协

  议约定履行,已经不欠张先生款项!

  张先生无奈,将彭先生诉讼至法院,要求偿还自己20万购房欠款!

  (那么到底那份合同才是有效的,面对这种纠纷法院将如何处理?以下前法官侯律师通过,引经据典,旁征

  博引为您分析案例,等不急的小伙请直拉文尾获取正确答案。)

  侯律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

  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十条 买卖双方为逃避税收在居间买卖合同中约定虚假成交价,一方要求以真实成交价订立现售合同,对方

  不同意导致现售合同未能订立的,视为房地产买卖合同不成立。原居间买卖合同没有约束力,当事人请求适

  用定金罚则、赔偿损失或者支付佣金的,不予支持。

  上海高院《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七、对于前后合同约定的房价不一致这一情况,根据后合同优先于前合同的原则,原则上应以后订立的合同

  为准。……对于当事人确存在规避纳税、骗取贷款等行为的,可一并建议相关部门予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

  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及其法院审理意见可以知道:

  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为避税签订的“阴阳合同”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评判,其实存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以合

  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应当认定相关条款无效!

  对于这种阴阳合同,目前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但法院对于该种纠纷基本上分为两种处理意见:其一,如果存

  在纠纷,视为买卖合同没有达成,双方回归原始状态,双方均不能主张违约责任(白忙活一场);其二,原则

  上依据后签订且在房管局备案公示合同为准(打击避税行为),或者查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后,按照真实意思

  表示的价款进行判定履行(一般为价格高的合同),但一并将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向相关行政部门进行说明,

  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或者刑事责任(不但要补税还可能坐牢);

  签订“阴阳合同”如果达到一定严重程度,是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即以偷税罪进行羁押公诉的!

  法院裁判

  张某与彭某签订《房产转让协议》,其中所述:按照本协议约定价格对合同所述房屋进行交易,后期所签订

  网签合同约定价格无效;结合《房屋买卖协议》可以知道,网签协议约定30万房屋成交价是以避税为目的,

  损害了国家的利益,且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故应当依据《房产转让协议》约定价格确定房屋成交价;

  判令彭某按照原协议约定履行购房款的给付义务;

  案件裁判后,法院将该案相关情况通报了房管部门以及税务部门,张某与彭某对应缴税款进行补缴后,也受到

  了相应的行政处罚,鉴于两人的情节并非十分严重,并未对其两人进行刑事追诉;

  侯律评析

  在本案当中,当事人并没有承受特别大损失或者法律处罚;但并不是意味着所有人都会这么幸运,因为我国

  并非判例法国家,同样的纠纷,可能不同地域、不同法院会下发不同类型的判决:

  判定双方房屋买卖合同意思未达成,所签订合同均成为无效合同,卖方退换买方定金;

  判定网签公示合同有效,这样往往卖方就要吃大亏!

  判定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有效,那么除了补税,说不定要承担偷税罪的刑事责任;

  当然,我国各省关于二手房交易都有自身的规定,比如有的省份城市房管局会将全市二手房进行总体估价,

  如果进行二手房交易,买卖双方申报价格和估价相差巨大,就会要求说明情况,否则交易价格不予批准;甚

  至有的城市,直接给出官方价格,如果高了自认吃亏,如果低了就当捡便宜。这些做法是否妥当,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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