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案取保候审申请书,嫌疑人成功取保

2019/08/28 16:47:37 查看2018次 来源:韩笑笑律师

  2019年6月,孙X因涉嫌诈骗被上海市浦东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其家属找到我,委托我为孙X辩护,办理取保候审。

  我接受委托后,立即前往浦东看守所会见孙X,向其了解案件情况。之后我又去公安机关了解案件进展,孙X涉嫌诈骗,如果能取得被害人(即报案人)的谅解,取保候审批准的可能性比较大。之后我告知孙X家属,孙X家属得知后积极赔偿,弥补受害人损失,取得谅解书。之后我向公安机关递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全文如下:

  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韩笑笑,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通讯地址: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479号上海中心大厦6101室

  申请事项:为犯罪嫌疑人孙X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事实与理由:

  嫌疑人孙X因涉嫌诈骗罪于XX年X月XX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一看守所。根据犯罪嫌疑人父亲孙XX的委托,本所指派韩笑笑律师担任孙X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孙X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具体理由如下:

  一、从主观阻却事由和犯罪构成条件来看,犯罪嫌疑人不构成诈骗罪。

  1、从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来看,孙X受教育程度不高,缺乏法律知识,孙X主观上没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具备主观阻却事由,不应认为孙X的行为构成犯罪。

  2、从客观行为来看,孙X未采取欺骗手段(如编造身份、虚构主体、隐瞒真相等),也没有将受害者的财产占为己有的非法目的,客观上没有骗取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不构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故不构成诈骗罪。

  二、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1、犯罪嫌疑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

  犯罪嫌疑人孙X一直奉公守法,此前无前科劣迹,无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此次涉案主要是由于缺乏法律意识,并无明显犯罪故意。此次行为为偶然为之,孙X主观恶性较小。

  2、犯罪嫌疑人积极退赔,已取得受害者的谅解

  自被羁押以来,孙X委托辩护人及其家属主动积极地向受害者道歉、赔偿,尽力减少对受害者的伤害。XX年X月X日,孙X家属赶往XX将受害者损失钱款交还给受害者,受害者也对孙X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出具谅解书,不再追究孙X的刑事责任。

  3、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没有再次产生社会危害的可能性

  自被羁押以来,孙X一直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如实供述其行为。本案件为经济案件,与其他暴力犯罪性质不同,对孙X采取取保候审不会产生新的社会危害性,也不会影响侦查活动的开展,孙X愿意继续配合调查。

  综上,辩护人认为,嫌疑人孙X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特根据相关规定,申请对孙X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嫌疑人的家属愿依法为孙X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因此,恳请公安机关考虑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节和家庭实际情况,批准取保候审申请为盼。

  此致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

  申请人:

  XXXX年X月XX日

  在我向公安机关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后一个星期,嫌疑人孙X被释放。

  嫌疑人在被逮捕后37天内是办理取保候审的最佳时机,如果亲戚朋友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建议尽快委托律师处理,了解跟进案件,尽快办理取保候审,避免错过最佳时机。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上海律师韩笑笑所有,未经原作者允许不得转载本文内容,否则将视为侵权;转载或者引用本文内容请注明来源及原作者;对于不遵守此声明或者其他违法使用本文内容者,本人依法保留追究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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