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网红劈叉哥取笑拍摄遗体!后果很严重,可能要坐牢

2019/09/16 17:14:15 查看1082次 来源:侯高勋律师

  事件概述

  近日,大家熟悉的劈叉哥大网红,上传了一段非常有争议的视频。大体为劈叉哥在树林里偶见一具自杀遗体

  (吊在树上),劈叉哥立即对死者遗体进行拍摄,期间夹杂大量嘲笑言语和翻扯死者衣、体的行为。

  该视频一经上传就引来百万级的围观,但同时也受到众多网友的批评。无奈劈叉哥后期进行了公开道歉。

  问题出现

  虽然本次事件并不是发生在国内,但是作为社会人,这种现象在我国民间社会中也并非不可能发生。还是有

  必要考虑如下问题的:

  遗体有无尊严?被无辜恶意侮辱,行为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么?

  如果行为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那么是什么样的责任?

  侯律释法

  《宪法》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

  法人的名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40条:以书面、口头形式宣场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

  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第120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 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150: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

  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

  151: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而获利的,侵权人除依法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外,

  其非法所得应当予以收缴。

  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到一定程度,会受到刑法的约束,可能构成侮辱罪、诽谤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二条:盗窃、侮辱尸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侯律评析

  对于遗体或者叫尸体,一般理论界认为,其并无任何权利,因为民事权利的产生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即死

  人是不具有任何权利的;

  虽然遗体没有权利,但是人作为社会中的人,具有社会性,死者的的近亲属是有相关权利的;

  他人对遗体的侮辱等行为势必造成对死者近亲属感情方面的伤害,既然受到伤害当然有权利主张停止侵权、

  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请求(民事责任),我国刑法对此种主张更上升到刑事责任保护范畴;

  如果行为人手段比较恶劣,不但造成了遗体近亲属感情方面的伤害,更是明显有害公序良俗的,造成严重的

  社会不良影响,那么就很有可能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即行为人可能涉嫌侮辱尸体罪,被公检法机关追究

  刑事责任,最终坐牢!(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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