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住客进入酒店游泳池,酒店是否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2019/09/30 11:30:57 查看1040次 来源:冯信元律师

  出门在外,没有比住得舒服更重要了。游泳池作为酒店的一项加分配置,大大提升了顾客的居住体验。想象一下,推开落地窗引入眼帘的是,一湾湖蓝色的池水,周围树荫环绕,鱼跃入水,拂去一身的疲惫。

  游泳虽好,也要注意安全,当非住客在酒店泳池边意外摔倒,责任又该由谁承担呢?

  2016年7月15日下午,高某持其儿子曾某办理的A酒店入住门禁卡携孙女到酒店第八层附设的室外儿童游泳池玩耍。而该儿童泳池周边,未见明显防滑警示标志。玩耍过程中,高某在孙女出水后,随即上岸,刚踏出一步,未着拖鞋,身体失去平衡大面积侧摔在地。

  A酒店发现后立即将高某送至医院救治。于2016年7月25日,高某出院。对于高某受伤情况经A酒店委托,某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认定高某左肩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构成两个十级伤残;左髋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构成十级伤残。

  后双方因赔偿事宜产生纠纷,高某遂诉至鼓楼法院。

  原告高某诉请:

  判令A酒店赔偿各项损失114241.51元(包含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诉讼费用由A酒店负担。

  被告A酒店辩称:泳池是酒店附属设施,仅对住店客人开放,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公共场所。高某并非酒店客人,其无权利进入泳池,A酒店与高某之间不存在服务合同关系。

  且A酒店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已在可能的范围内采取安全保障措施,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摔倒受伤是其自身过错所致,应由其本人对损害承担责任,并免除其他人的责任承担。

  面对双方的说法,法院又是如何认定的呢?A酒店是否已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是否构成侵权?

  高某凭借其儿子曾某的入住酒店门禁卡进入酒店附属设施游泳池,与A酒店之间形成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同时,A酒店系泳池的管理者,对高某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事故发生的原因系地面湿滑,泳池周边未设有警示标志。泳池场地周边湿滑是常态,客人出水时亦无可避免会将池水带至地面,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泳池的湿滑环境应当具有充分的预见和认知,其在出水时,应当对自身安全负有更大的注意义务。

  A酒店在泳池出水边缘安装防滑磁砖,另铺设鹅卵石吸水沟槽,已尽一定注意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但是,泳池场地周边并未设有警示提示标志,A酒店未尽全面安全保障义务,应对高某的损害承担次要责任,故法院酌定高某承担70%责任,A酒店承担30%责任。

  高某的各项损失如何认定?

  对于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法院经审理查明合计96457.51元,A酒店应承担的部分为28937.25元。

  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原告的伤情和A酒店的过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确定为1650元,故A酒店共应赔偿高某30587.25元。

  判决如下:

  1、A酒店赔偿高某各项损失30587.25元;

  2、驳回原告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鼓小助有话说不论是否酒店住客,作为酒店的经营者、泳池的管理者,酒店都负有提供安全保障的义务。除铺设防滑设施外,还应有醒目的提示标志,做到这些才算是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果是因为住客自身的原因造成意外的发生,应自行承担责任,但是酒店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就必须要承担次要责任。

  最后要提醒大家,在任何活动中,切莫忽视安全问题,应遵守规章、规范和认真阅读相关提醒,不进行超越自身体质和技术能力的冒险行为,避免损害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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