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破产清算,代理费、额外奖励如何认定?

2019/09/30 11:32:51 查看3131次 来源:冯信元律师

  今天鼓小助是来推荐歌曲的,哈哈哈哈哈哈哈,那天我走在路上,耳边响起了“复古的声音,浙江温州浙江温州,江南皮革厂倒闭了.....对,当时就是这样的,不过你们知道鼓小助是一个严肃的人,虽然这是一个全国大街小巷都能听到的歌,但鼓小助的内心却是……倒闭了?跑路了?拖欠工资?那债权人可以

  2015年10月8日,甲公司同乙律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一份,约定:甲公司因申请丙公司破产还债一案,债权金额为177657019.97元。委托乙律所指派律师担任代理人;代理费分阶段支付,若收到破产财产的时间位于2016年12月20日之前,委托人额外支付奖励费用10万元。

  同时,双方还有约定,如果破产申请人甲公司或者其关联方在破产还债程序(破产财产分配)中获得较为理想的分配,委托人同意额外向受托人支付律师费用(具体金额另行协商)。合同签订后,乙律所律师便开始代理申请破产清算,在此期间,一直由甲公司员工赵某同乙律所律师进行对接。于2016年12月23日,甲公司债权获得全额受偿。对此,甲公司支付原乙律所律师费60万元,赵某还同乙律所约定额外支付乙律所80万元律师代理费,但约定时,赵某已离职。

  后乙律所要求甲公司

  支付奖励费用以及额外的律师费

  甲公司未予支付,乙律所遂诉至鼓楼法院

  原告乙律所诉请:

  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律师代理费90万元;

  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甲公司辩称:

  案涉委托代理合同已明确,2016年12月20日前收到破产财产,委托人额外奖励10万元,但是被告收到破产财产的时间为2016年12月23日,所以不应当额外奖励10万元。赵某无权代表被告决定是否额外支付80万元律师费,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面对他们的说法,法院又会怎么认为呢?

  法院认为合法的诉讼代理合同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1额外奖励10万元条件是否成就?

  原、被告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其已按案涉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履行了其主要义务。

  本案中,双方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相关律师代理费用系分段收取,而额外奖励10万元的条件是应在2016年12月20日前收到清偿财产,该约定清晰、明确,确定该时间节点亦为双方考量后认可;且由第三方提供担保并不等于收到财产。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额外奖励10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2另行支付80万元律师费用如何认定?

  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如果甲公司在破产还债程序(破产财产分配)中获得较为理想的分配,委托人同意额外向受托人支付律师费用。现被告甲公司的破产债权已全额受偿,此符合“获得较为理想的分配”的结果,故甲公司负有额外支付律师费的义务。

  被告甲公司员工赵某虽在丙公司破产清算案件中一直与原告联系,但并不表明其有权代表被告承诺额外支付律师费用;且双方协商费用时,赵某已从被告处离职;原告亦未举证证明赵某有相应受托权限。故对原告认为赵某代表被告同意额外支付律师费的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但因如上所述被告负有额外支付律师费义务,在双方未能协商一致情况下,原告可依法定的律师收费标准主张额外律师费用。依照被告甲公司的债权金额并按照《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分段计费的规定,取其每段下限标准计算,相应律师费用已超过150万元,故对原告主张被告额外支付律师费用80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判决如下

  1、被告甲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乙律所律师代理费80万元;

  2、驳回原告乙律所其他诉讼请求。

  鼓小助有话说

  在委托代理合同中,受托人主张代理费用的,应当结合委托代理合同的内容以及受托人履行受托义务的情况进行判断。受托人未全面、正确履行受托义务的,其主张全部代理费用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但如受托人已按约定完成所托事项,即便委托人未达到预期目的受托人仍有权获得约定报酬。

  值得一提的是,破产程序旨在公平清理债权债务关系,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规范市场退出机制。其可以通过管理人接管企业,全面清理债权债务关系,履行调查职能等方式,在查明债务人资产状况的基础上,对全部债权人及时予以清偿。能更为全面、高效的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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